构安放不了的身体
The Body the Construct Cannot Place
一 一个无法被看见的问题
先把这一篇的问题问清楚,因为整篇都悬在这个问题上,而这个问题没有办法被直接回答。
一个用碳纤维假肢跑步的运动员,要进入健全人的公开比赛。管理机构要判断的是:他那副假肢,有没有给他一个相对于不用假肢的运动员的整体竞争优势。
这个判断的标准形式是一个反事实的问题:如果这个运动员拥有完整的生物肢体,而不是那副假肢,他在同一个项目里会跑多快。
而这个问题,无法被观测。
那个拥有完整生物肢体的版本的他,不存在。他的小腿是缺失的。没有任何实验可以让他长回一双生物小腿,跑一次,然后和用假肢的成绩相比。这个世界的那个状态,对一个肢体缺失的运动员来说,永远不可能被实验地看到。
这一点值得停下来体会,因为它和前面所有篇目里的不确定都不一样。海拔对比蒙那一跳的贡献,原则上是存在的,只是和别的因素纠缠在一起分不开,那是一个分离的困难。跑鞋省了多少能量,原则上可以测,只是个体差异大,那是一个变异的困难。而这里的困难更彻底:要比较的那个对象,根本就不在这个世界上。不是它藏起来了,不是它太小测不到,是它压根没有被创造出来。一个人的生物小腿被截去之后,那条腿连同它本来会跑出的成绩,一起从可能被观测的东西里消失了。构要拿来做比较的基准,是一个空缺。
研究者只能用别的办法逼近它:拿他和别的运动员比,在他身上换不同的假肢配置,做模拟,用人体测量学重建,做统计预测,或者把这些组合起来。而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利珀那个案子里说得很清楚,一个运动员的完整肢体成绩预测,必然是一个有根据的估计,而不是一个科学上可验证的事实,它带着一个无法消除的不确定性成分。
所以这一篇和前面所有的篇目都不一样。
前面几篇里,构面对的问题多少还有一个可以被观测的事实内核。比蒙那一跳到底有多少来自海拔,算不清,但那些变量至少是存在的,被测量过的,只是无法被分离。第十二篇里,跑鞋该不该算数,是一个价值问题,但争论的两边都建立在可观测的数据上。这一篇的问题不是算不清,也不只是价值判断。这一篇的问题是,那个要被判断的事实,在物理上就不存在,无法被看见。
当一个事实无法被看见的时候,构怎么裁决。
这个问题不是这一篇独有的,它是所有度量制度迟早会撞上的一堵墙。一个以测量为业的构,它的全部权威建立在能够看见,能够称量的东西上。可是总有一些它要判断的东西,恰好落在它能看见的范围之外。前面几篇里,那些看不见的东西还是某种可以被逼近的存在:一个散失的原文,一个纠缠的成因,一个没被选的选项。而这一篇里,那个看不见的东西是一个从未存在的身体。当构最核心的能力,看和量,在一个根本没有对象可看可量的问题面前失效的时候,它要么承认自己无能为力,要么找到一个不依赖于看见那个对象的办法来给出裁决。举证责任,就是那个办法。
这一篇讲的就是这个。而答案会是一个让人意外,又完全合理的东西:当真相无法被判定的时候,裁决退回到一个更前面的问题,谁来承担无法判定真相的代价。这个问题的答案,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而举证责任分配给谁,这个分配就是裁决。
二 三步,必须分开
在讲皮斯托瑞斯之前,要先立一个规矩,因为这一篇最容易出错的地方就在这里。有三件事必须分开,合在一起就全乱了。
第一件,一个实验室测出了一个力学上或者生理上的差异。
第二件,一个管理机构把那个差异称为优势。
第三件,一个仲裁庭裁定,这个管理机构有没有在某条规则下证明了一个整体竞争优势。
这三步是三个不同的命题。测量到一个差异,不等于这个差异是优势;称它为优势,不等于它在法律上被证明是整体优势。
这个区分在日常的讨论里几乎总是被抹掉的,而抹掉它会导致一种很常见的误解。人们听说一副假肢返还的弹性能比生物踝关节多,就直觉地认为这一定是优势,进而认为用假肢一定占了便宜。可是弹性能返还得多,只是一个孤立的力学事实。它要成为优势,得先证明它在整个比赛里带来的好处,超过了它同时带来的坏处,比如更低的发力,更慢的加速,更差的稳定。而它要成为一个法律上成立的整体优势,还得在一个证明标准下,把这些正反因素权衡到一个明确的结论。从多返还了多少焦耳,到占了便宜,中间隔着两道很宽的沟,而这两道沟,恰恰是那个无法观测的反事实横在中间。
以皮斯托瑞斯为例。2007年,国际田联委托德国科隆体育大学的布吕格曼团队做了测试。那个研究里,一个双侧膝下截肢者,就是皮斯托瑞斯,和五个健全的短跑运动员,在室内直道上跑六十米。研究列出了几件事:支撑期的机械功更低,假肢踝,膝,髋之间的功分布很不一样,肢体质量更低,刀片里返还的机械能和吸收的机械能之比很高。研究由此推断,这副假肢可能允许以更低的代谢消耗达到同样的短跑成绩。
这是第一步,测量和推断。而研究者自己用的词是,这些测量"导向一个假设"。假设,不是结论。它是从机械功推出来的一个推断,不是对那个不存在的,有生物肢体的运动员的直接实验重建。
国际田联的官方总结走得更远,它说皮斯托瑞斯在同样的速度下比健全跑者少用大约百分之二十五的能量。这是第二步,把测量称为优势。
而真正有争议的点,不是有没有测到力学差异,那是测到了的。有争议的是,那些测量有没有确立一个整体的比赛优势,在把起跑,加速,弯道跑,疲劳,发力上限和各种劣势都算进去之后。
这第三步,是一个法律裁决,不是一个实验室测量。而这三步的区分,是这一整篇的地基。
为什么这三步一定要分开,是因为它们各自能被确立到的程度完全不同。第一步,测量,是可以被确立的,力学的数字就在那里。第二步,把测量称为优势,已经是一个解释,它要判断那个差异对成绩是好是坏,而这个判断依赖于把差异放进整个比赛来看。第三步,裁定整体优势有没有被证明,是一个法律动作,它要在一个证明标准下,权衡正反两个方向的证据。把这三步混在一起,最常见的后果是把第一步的确定性,偷偷借给了第三步:因为力学差异是确凿的,就以为整体优势也是确凿的。而事实上,从确凿的力学差异,到有争议的优势,再到无法直接证明的整体净优势,确定性是一路递减的。
三 谁承担举证责任
2008年1月14日,国际田联理事会认定,皮斯托瑞斯用的那副猎豹假肢违反了第144.2条第五项,宣布他在用这副假肢时没有资格参加国际田联规则下的比赛。
这是一个资格裁决,不只是一个科学声明。
皮斯托瑞斯上诉到国际体育仲裁院。2008年5月16日,经过两天的听证,国际体育仲裁院支持了他的上诉,立即撤销了国际田联理事会的决定,宣布他有资格用案子里审查过的那副假肢参加国际田联认可的赛事。
而这个裁决的关键,不在于国际体育仲裁院认定假肢没有优势。国际体育仲裁院没有认定这件事。这个裁决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落在谁身上。
那条2007年的第144.2条第五项规则,禁止的是"提供"优势的装置。从语法上和法律上说,被禁止的那个事实,是优势的存在。所以要禁止皮斯托瑞斯,就得证明这个优势存在。而证明它的责任,落在主张它存在的一方,也就是国际田联。
裁决书的原话是:国际田联正确地接受了举证责任,这一点无需进一步讨论。
这句话是这一篇的第一个支点。
国际田联接受了举证责任,意思是,它必须证明那副假肢提供了整体净优势。而它没有证明。国际体育仲裁院指出,科隆的实验方案集中在确定速度下的直线跑,没有充分地纳入起跑,加速,弯道跑,以及所有相抵的劣势。证据不足以证明整体优势,于是按照举证责任的规则,主张的一方,国际田联,败诉。
请注意这里发生了什么。国际体育仲裁院没有说假肢没有优势。它说的是,主张有优势的一方没有把这件事证明到要求的标准。这两句话完全不同。前一句是一个关于事实的断言,后一句是一个关于举证的裁决。而由于那个事实无法被观测,国际体育仲裁院只能作后一句,不能作前一句。
标准是民事标准,通常叫平衡概率。平衡概率的意思是,当证据势均力敌的时候,谁承担举证责任,谁就输。
这个规则平时不显眼,因为大多数案子的证据不是势均力敌的,总有一边更强,裁决跟着更强的那边走,举证责任落在谁身上并不改变结果。举证责任真正起作用的,恰恰是证据两边持平,无法判定的时候。而假肢这类案子,由于中心的那个反事实无法被观测,证据几乎注定是无法判定的。所以在这个领域里,那个平时不显眼的规则,变成了决定性的。一个在别处只在边角起作用的规则,在这里走到了舞台中央,因为这里的核心事实,恰恰是那个永远无法被观测,因而证据永远无法真正压向一边的东西。
所以皮斯托瑞斯赢了,不是因为他的假肢被证明没有优势,是因为在那个规则下,举证责任在国际田联,而国际田联没能把优势证明到平衡概率的程度。举证责任的方向,决定了这个悬而未决的事实该由谁承担后果,而这个后果,就是裁决本身。
四 一次改写方向的修订
这个裁决,国际体育仲裁院明确地限定了它的适用范围。它说,这个决定对另一个运动员或者另一种假肢"绝对不适用",后来的案子必须按各自的事实来评估。
也就是说,皮斯托瑞斯赢的,只是皮斯托瑞斯,那副假肢,那次比赛。它没有为假肢装置创造一个一般的豁免。
而这个狭窄,后来变得非常重要,因为规则改了。
2015年,在雷姆引发的争议和法律意见之后,国际田联修订了这条规则。新的第144.3条第四项禁止使用任何机械辅助,除非运动员能在平衡概率上证明,这个辅助不会给他一个相对于不用它的运动员的整体竞争优势。
这一句,把方向整个反了过来。
在旧规则下,被禁止的事实是优势的存在,证明它的责任在主张它的一方,国际田联。在新规则下,可以使用的条件是无优势的存在,证明它的责任在申请使用的一方,运动员。
这个改变,一个实验室测量都没有动。科学还是那个科学,反事实还是那个无法观测的反事实。改的只是,当证据无法判定的时候,谁承担后果。旧规则下,证据不足,国际田联输,运动员可以参赛。新规则下,证据不足,运动员输,运动员不能参赛。
同一个无法判定的事实,在两条规则下,给出了相反的结果。而这个相反,不来自任何新的科学发现,只来自举证责任方向的翻转。
这是这一篇的核心命题,而它在这里第一次完整地显现出来:当那个决定性的事实无法被观测的时候,裁决的实际内容,不是关于那个事实的判断,是关于谁承担无法判断那个事实的代价的分配。而这个分配,可以被一条规则的措辞翻转,翻转之后,同样的证据通向相反的结局。
这条2015年的规则,把不确定性的法律风险,分配给了运动员。证据不确定,就意味着那个例外没有被证明,于是运动员不能参赛。
要公道地看,把举证责任压给运动员,当时有它自己的道理,不是纯粹的刁难。国际田联的立场是,运动员掌握着对那个装置的使用权,掌握着它的配置,训练历史和相关的个人成绩数据;让一个申请例外的人来承担举证,被认为可以保护竞争的完整,而且在行政上可操作。这个理由不是没有分量。一个人要求一个例外,由他来证明这个例外无害,在很多别的场合是合理的。问题在于,这个特定的场合有一个别处没有的特征:他要证明的那个东西,依赖于一个无法被观测的反事实。于是一个在别处合理的举证分配,在这里变成了要求一个人去证明一件在物理上无法被证明的事。
五 一份拒绝判定的研究
要看清这条规则的分量,得看它作用在一份具体的研究上。
里约2016年之前,雷姆和德国的体育机构委托了一个多机构的研究。它测试了三名膝下截肢的跳远运动员,包括雷姆,和七名有经验的健全跳远运动员。研究发现了两个方向相反的东西。
一个方向是劣势。截肢组的平均最高冲刺速度和助跑速度,比健全组低,尽管雷姆自己的速度落在健全组的范围内。
另一个方向是有利的力学特征。截肢的跳远者在起跳时损失的水平速度更少,他们的假肢返还的弹性能,比对照组的膝下关节更多。
所以这项研究没有指向一个单一的答案。它测到的东西,一部分对雷姆不利,一部分对雷姆有利,而这两部分用不同的单位测量,无法直接相加。
于是研究作者做了一件在这一篇里极其重要的事:他们明确拒绝判定。
他们的原话是:在研究的这个阶段,我们不能说马库斯·雷姆的假肢给了他还是没给他整体优势。
这句话,比"没有发现优势"要强得多。它不是说找了但没找到,它是说,这项研究在两个方向上都无法判定。他们解释,一个对某种技术有利的因素,可能对另一种技术不利,而不同技术的限制因素在当时还无法被完全确定。
现在把这项拒绝判定的研究,放进那条把举证责任压给运动员的规则里。
规则要求运动员证明无优势。研究说,无法判定有没有优势。那么在这条规则下,运动员就没有完成举证,因为无法判定不等于证明了没有。于是他不能参赛。
这里可以看到举证责任的方向如何直接决定结局。同一份拒绝判定的研究,如果举证责任在国际田联,那么国际田联无法证明有优势,运动员参赛;如果举证责任在运动员,那么运动员无法证明无优势,运动员出局。研究本身没有偏向任何一边,它诚实地说自己无法判定。而这项中立的,无法判定的研究,在两个方向的举证责任下,分别把运动员送进和送出赛场。
而对这项研究的解读,当事各方也分成了相反的两边。雷姆本人在2016年5月30日的发布会上说,无法通过假肢判定出一个优势,并把这当作继续争取奥运资格的支持。批评者,贝克曼和同事,则强调,无法判定优势,并不等于在当时的规则下证明了优势的不存在。而研究团队自己的立场是,两个命题都没有被确立。
三方,三种说法,而它们说的是同一份研究。区别不在研究,在每一方站在举证责任的哪一边。
这一点把这一篇的命题显示得格外清楚。同一份诚实地承认自己无法判定的研究,被三方读出了三种含义,而这三种含义的分歧,不是关于研究测到了什么,是关于无法判定这个结果该由谁来承担。雷姆站在希望参赛的一边,于是无法判定优势对他意味着没有理由排除他。批评者站在维持规则的一边,于是无法判定优势不等于证明了无优势,例外就没有被满足。研究团队站在科学的一边,于是两个命题都没有被确立,如此而已。研究本身是中立的,它把判断留给了别人,而别人怎么判断,取决于举证责任压在哪一边。
那一年,国际田联主席说,雷姆在那个阶段没有证明优势的不存在。在和国际田联讨论之后,雷姆确认他不会争取里约2016的资格。
六 一次把方向改回去的裁决
举证责任的方向,后来又被改了回去,而这次是通过一个裁决。
2020年,利珀的案子到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利珀是一个双侧膝下截肢的短跑运动员,他申请让自己用假肢跑出的成绩,和健全运动员排在一起。
国际体育仲裁院在这个案子里做了两件必须分开看的事。
第一件,关于举证责任。国际体育仲裁院认定,那条2015年把举证责任压给运动员的条款,非法且无效,理由是它对残疾运动员有差别的影响,这个举证反转既不必要也不成比例,尤其因为相邻的一般技术规则把举证责任放在联合会身上。裁决书第359段说,这条规则"在它把确立整体竞争优势不存在的责任加于运动员这一点上,是非法且无效的"。国际体育仲裁院用的是切除,而不是删掉整条机械辅助的禁令。切除之后,第362段说,国际田联承担责任,去证明利珀,或者任何希望使用假肢的残疾运动员,从那副特定假肢里获得了整体竞争优势。
所以在举证责任这件事上,方向被改回了2008年的样子:由联合会来证明有优势,而不是由运动员来证明无优势。利珀在这一点上赢了。
第二件,关于实体。国际体育仲裁院接着认定,世界田径在这个案子的具体证据上,确实证明了利珀那副特定假肢产生了一个整体竞争优势,特别是它们被允许的高度和由此产生的腿长,让他跑得比他被估计的完整肢体版本更快。所以利珀在这一点上输了。他的上诉,只是部分成功。
这两件事的分开,是这一篇里最精妙的地方,它防止了把整个命题读成一个过于简单的口号。
举证责任的方向,决定了从哪里开始。它决定了当证据无法判定的时候,谁承担后果。但它不单独决定终点。在利珀这个案子里,举证责任被判给了世界田径,可是世界田径在这个特定的案子里,真的把优势证明到了平衡概率的程度。于是即使举证责任在联合会一边,运动员仍然输了。
所以举证责任的方向不是唯一决定因素,它是决定性的起点。它在证据势均力敌的时候决定胜负。而当证据不是势均力敌,当一方真的能把事情证明到标准的时候,实体的裁决会盖过举证责任的默认。利珀的假肢高度问题,恰好是一个证据没有停留在势均力敌,而是被证明到了标准的情形。
假肢高度这件事本身值得看一眼,因为它是这个无法观测的领域里,少数几个相对可以被抓住的东西之一。一个双侧截肢的短跑者,他的假肢有多高,直接决定了他站立时有多高,腿有多长,而在别的条件相近时,更长的腿意味着更长的步幅。这不是一个需要重建那个不存在的生物身体才能判断的东西,它是一个可以拿假肢的实际尺寸和人体测量的常规关系去估计的东西。所以在利珀这个案子里,世界田径能把优势证明到标准,靠的正是这样一个不完全依赖那个无法观测反事实的抓手。而这恰好从反面印证了前面的道理:一旦有一个可以被相对确定地估计的东西,举证责任的默认就退居次要,实体的证据接管了裁决。
一个仲裁庭因此可以否决一个联合会的举证分配规则,同时在一个被合法地重新分配的举证责任下,仍然维持对运动员的排除。举证和实体,是两个必须分开来看的裁决,而利珀这个案子把它们的分开演示得最清楚。
七 一个方向的选择,不能规定多少不确定是可容忍的
到这里,举证责任在这项运动里已经翻转了三次。
2007年的规则,禁止提供优势的装置,举证责任在国际田联。皮斯托瑞斯案里,国际田联接受了这个责任,没能证明,运动员参赛。
2015年的规则,要求运动员证明无优势,举证责任翻转到运动员。雷姆面对一份拒绝判定的研究,没能完成举证,出局。
2020年的利珀裁决,切除了运动员举证条款,把责任改回联合会。而在这个改回来的责任下,世界田径仍然证明了利珀那副假肢的优势,运动员部分败诉。
三次翻转,对应三个不同的结果。而这三个结果的差别,很大程度上不来自科学的进展,来自举证责任的方向。这是这一篇要说的核心:在一个决定性事实无法被观测的领域里,裁决的实际内容,是举证责任的分配,而这个分配是一个规则性的选择,它可以被措辞或者裁决翻转,翻转之后结果随之翻转。
但这里必须补上一个限制,否则这个命题会被推得太过。
举证责任的规则,决定的是当证据势均力敌的时候谁输。它不规定一个科学方法,不规定一个最低样本量,不规定一个被接受的比较对象,也不规定一个把优劣聚合起来的算法。平衡概率这四个字,只告诉你在天平持平的时候往哪边倒,它不告诉你天平该怎么称。
这个区分很重要,因为它划出了举证责任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的边界。举证责任能做的,是在证据无法判定的时候给出一个结果,它保证案子总能有一个裁决,不会因为科学说不清就永远悬着。举证责任不能做的,是告诉你科学该做到什么程度才算说清了。一个更好的研究方法,一个更合适的比较对象,一个把各阶段优劣加总的算法,这些是科学和政策要回答的问题,举证责任回答不了。所以举证责任是一个兜底的规则,它在真相无法抵达的地方,替裁决兜住底;但它不是通往真相的路,它恰恰是在承认那条路走不通之后,才被启用的东西。
所以移动举证责任,可以在不改变任何实验室测量的情况下改变法律结果,但它不能告诉你多少科学上的不确定是可以容忍的。那个更深的问题,一个假肢的净优势到底该用什么方法,什么比较对象,什么聚合方式来判断,举证责任的规则一个字都没有回答。它只是决定了,在这个问题回答不了的时候,谁来承担回答不了的代价。
这就是这个构在这里的处境。它面对一个无法被观测的事实。它没有办法判定这个事实,因为那个有生物肢体的运动员不存在。于是它退到一个更前面的位置,不再试图判定真相,而是分配谁承担无法判定真相的代价。而即便是这个退后的位置,它也没有一个客观的依据来决定该往哪边分配。把责任给国际田联,还是给运动员,这本身是一个价值和法律的选择,而这个选择,三次被作出,三次不同。
八 一个构装不下的身体
把这一篇收拢起来。
这个构建立在一个假设上:成绩可以被比较,而比较需要一个共同的基础。健全运动员之间,那个共同的基础是生物的身体。虽然每个人的身体不同,但它们都是同一类东西,肌肉,肌腱,骨骼,在神经的控制下工作。这个共同的类,让比较成为可能。
一个用假肢跑步的运动员,打破了这个共同的类。他的推进界面,一部分不是生物的。一副跑步假肢主要是被动的,它按照自己的刚度,几何,对齐和受力,储存和返还能量,同时改变肢体质量,力臂和关节功的分布。它和一条生物腿,不是同一种东西。
于是这个构面对一个它的比较框架安放不下的身体。要把这个身体放进健全人的比较里,它必须回答那个假肢有没有给整体优势。而这个问题,要求一个无法被观测的反事实,那个有生物肢体的运动员。
这就是这一篇的余项,而它的形态在整个系列里是全新的。
前面几篇的余项,是没进名单的名字,是算不清的成因,是不被裁定的技术,是没被选的选项,是合法却不可比的成绩。它们各有各的方式落在账外,但它们都指向某个存在过,或者可以被指认的东西。这一篇的余项不一样。它是一个在物理上就不存在的事实,那个有生物肢体的,跑着的运动员。他从来没有存在过,也永远不可能被观测到。构要判断的那个东西,不在账外,是根本不在这个世界上。
面对一个不存在的事实,构做不到判定。它能做的,是退后一步,不判定真相,而分配谁承担无法判定真相的代价。
这个退后,是这个构在整个系列里一个反复出现的动作的极端版本。前面很多篇里,构在无法闭合的时候,都会往后退一步:算不清成因,就只记结果不记成因;裁不了技术优劣,就只管成绩不管过程;定不了该不该算数,就在两个都成立的选项里挑一个。每一次退后,都是放弃一个它够不到的东西,守住一个它够得到的东西。而这一篇是退得最远的一次。它连那个要被判定的事实本身都够不到,因为那个事实不存在。于是它退到了最后一道防线:既然真相无法抵达,那就至少决定,谁来承担真相无法抵达的后果。这是构在面对一个彻底的空缺时,唯一还能站住的位置。这就是举证责任。而举证责任,是这个构在无法闭合的时候,能够抓住的最后一样东西。它不能说清那个假肢到底有没有优势,因为那个比较对象不存在;但它可以说清,当这件事说不清的时候,谁来承担说不清的后果。裁决从判定真相,退到了分配代价。而分配代价的方向,三次翻转,说明连这个退后的位置,也没有一个客观的落脚点。
这里要非常小心,不能把这一篇写成一个关于哪一方该赢的结论。它不是。皮斯托瑞斯,雷姆,利珀,这三个人本身,各自说过自己的话。皮斯托瑞斯说他要的是残疾运动员有公平地和健全人比赛的机会。雷姆说一份无法判定的研究不该被当作优势的证明。这些是运动员的规范性立场,不是科学证据,而这一篇不在他们之间裁决,正如那些仲裁庭最终也没有裁决那个无法观测的事实本身。
历史上有过一些肢体不同的人进入公开比赛,杜托伊游过公开水域,艾泽尔带着木腿拿过体操奖牌。这些记录了历史上的包容,但它们不能当作碳纤维假肢问题的先例,因为它们从来没有在净优势这个标准下被裁决过。它们只说明肢体的不同本身,未必排除公开组的资格;它们不回答,当一个人必须使用一个可能改变项目力学的机械辅助时,谁来承担那个无法观测的举证。
这个构能测出一副假肢返还了多少弹性能,能测出一次起跳损失了多少水平速度,能测出每一个成绩精确到厘米。它没有办法测出,这个用假肢的身体,如果换成生物的身体,会跑多快。因为那个身体不存在。而在这个不存在的事实面前,这个构能做的全部,就是决定谁来承担这个事实无法被知道的代价。它把这个决定做了三次,三次的方向不同,而每一次,那个真正要被知道的事实,都一样地,彻底地,不可能被知道。
尺子还没有量准,它仍旧在量。
A question the stopwatch cannot see
Oscar Pistorius ran on carbon-fibre prostheses and sought to compete in events governed for athletes without such devices. The stopwatch could rank the performances. It could not answer the prior question: did the prostheses provide an overall competitive advantage prohibited by the rules?
That question is invisible at the finish line. It requires comparison between a real athlete using prostheses and a counterfactual version of the same athlete with biological lower legs. The second body has never existed. No experiment can observe it directly.
Three questions that must remain separate
The public debate often collapsed three issues. First, do the prostheses differ mechanically from biological legs? Clearly. Second, do some differences create local advantages, such as energy return or lower distal mass? Evidence can investigate that. Third, do the combined differences produce an overall advantage in the competitive task? That conclusion does not follow automatically from the first two.
A device may assist one phase and impose costs in another. Starts, acceleration, top speed, curves, stability, fatigue, and fitting belong to the total performance. Selecting one measurable advantage as decisive risks mistaking a component for the whole.
Who must prove the advantage
World Athletics' predecessor initially ruled Pistorius ineligible on the basis of commissioned testing. In 2008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overturned that decision. The CAS awa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prostheses could never provide an advantage. It held that the federation had not proved that these particular prostheses gave Pistorius an overall net advantage under the applicable rule and evidence.
Burden of proof determined the practical outcome. Under uncertainty, the rule had to decide who would lose if the evidence remained inconclusive. Assign the burden to the athlete and uncertainty excludes; assign it to the regulator and uncertainty permits.
A study that declined to deliver a verdict
Subsequent scientific work continued to find unusual combinations of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Researchers disagreed over which variables were decisive and how to compare them. That disagreement was not scientific failure. It reflected a target—overall advantage relative to an unobservable body—that no single laboratory measure could fully represent.
Science could narrow claims: energy storage differs; limb mass differs; acceleration and swing dynamics differ. The legal construct still had to decide how those findings map onto eligibility.
Rule revision changes the direction
Later rules governing mechanical aids placed greater responsibility on athletes seeking to use non-standard devices to show that the aid would not provide an overall competitive advantage. The substantive uncertainty remained, but its institutional direction changed.
This demonstrates why “follow the science” is incomplete in classification disputes. The same unsettled evidence can produce admission or exclusion depending on the procedural allocation of risk. Science informs the decision; burden of proof decides what happens when science runs out.
A body without a stable address
The category system wants to place every entrant into a rule-defined relation with a reference athlete. Pistorius' body resisted that operation. It was neither an ordinary unassisted body nor a separable machine attached to an otherwise comparable body. Athlete, device, training history, and movement had developed together.
The institution could admit or exclude him. What it could not do was make the counterfactual comparison fully observable. The remainder is not missing data waiting for one better study. It is the absent body the question itself requi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