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 Dubito Essays in the Self-as-an-End Tra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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鑿構週期律 · 歐亞帝王系列 — 第03篇/共22篇

第三篇:羅馬共和——避免單點的構

Han Qin (秦汉) · 2026年

希臘化國家在公元前三世紀到前一世紀的命運是一種逐步的萎縮。托勒密埃及守住了核心區域,文化交融卻沒有抹平身份與資源的門檻。塞琉古帝國不斷離心化最後退縮到敘利亞一帶。希臘本土在馬其頓的霸權下失去了獨立性。希臘化時代回答了"如何把希臘文化傳播到帝國規模"這個問題,但沒有回答"如何在帝國規模上保留希臘政治傳統的核心"這個更深的問題。希臘式的城邦自治在希臘化國家中作為城市層面的局部安排被保留,但在帝國層面讓位給了被神化的君主王權。

到公元前三世紀,地中海西部的羅馬共和國開始把自己的力量推向海外。它不是剛剛出現的新國家,卻將給前面的問題帶來一種不同的回答。

羅馬並不是從一個不顯眼的城邦突然變成地中海霸主的。它先把意大利各地接進自己的同盟體系,才把戰爭持續推向海的另一邊。按羅馬的傳統紀年,它在前509年終結了王政,建立了共和;在前450年左右制定了《十二銅表法》;到前三世紀初已經把意大利半島大部分地區納入自己的同盟體系。這個過程持續了約兩百年,進展穩定但不算驚人。

然後在前264到前146年的一百多年裡,羅馬打了三場布匿戰爭,擊敗了迦太基這個原本西地中海最強的海上勢力。在同一個時期,羅馬介入希臘化世界的爭端,先後擊敗馬其頓,塞琉古,希臘各城邦聯盟。前146年,羅馬同時摧毀了迦太基和科林斯。從這一年開始,羅馬成為整個地中海世界的霸主。

這是一個城邦擴張到帝國規模的過程。在希臘世界裡,斯巴達試圖過這個擴張但失敗了,雅典試圖過這個擴張但敗給了斯巴達。馬其頓成功了,但馬其頓用的是君主制,不是城邦制。羅馬沒有在擴張過程中放棄城邦構的基本框架,也沒有變成希臘化君主國。至少在前一世紀之前,執政官、元老院、人民大會仍在羅馬運作,決定的事務卻已越過意大利,伸向整個地中海。版圖不再是一座城能夠望見的範圍,作決定的仍是那套城邦的官職與會議。

這是怎麼做到的?這一篇就是要回答這個問題。

但答案有兩面。一方面,羅馬在擴張中繼續使用共和的官職與會議,沒有把統治直接交給一位希臘化國王。一個城邦的政治語言,已經要處理海的另一邊的事務。另一方面,羅馬共和最終也沒能維持下去。從前133年的格拉古改革開始,共和構進入了一個加速變形的階段,到前27年屋大維建立元首制,共和構在帝國層面被實質上取代。

這一篇要講的是從共和構的成熟期到它的崩潰前夜。下一篇專門講屋大維如何用話語層面的妥協把君主制重新引入羅馬。

羅馬共和構的核心命題,用最簡單的話說,是避免單點。它的官職、任期和否決權不是某一天畫好的總圖,而是在衝突中逐步疊加。在本系列的讀法裡,它對雅典斯巴達開始的“人是目的”相變給出了一種新的表達形式。這種形式的特徵不是直接民主的徹底性,而是對任何個人長期獨佔權力的系統性防禦。從這個角度看,羅馬共和回答了希臘城邦沒有完整回答的一個問題:怎麼讓公民共同體作為最高政治權威這件事,在一個人口幾十萬,領土覆蓋整個意大利,之後擴展到整個地中海的政治實體裡持續運作。

一,王政之後

羅馬傳統說自己的城邦從前753年由羅慕路斯建立。這個建國年份是後世推算出來的,沒有可靠的考古證據,但七世紀後期到六世紀羅馬已經是台伯河邊一座有相當規模的城市,這一點考古上是清楚的。羅馬的早期是王政時期,傳說有七位王,第一位羅慕路斯,最後一位塔克文烏斯·蘇佩布烏斯(高傲者塔克文)。羅馬傳統把推翻塔克文烏斯、終結王政和建立共和國,放在公元前509年。

這是一個重要的開端事件。終結王政這個動作,決定了羅馬共和構的整個底層邏輯。羅馬人對王這個概念有一種深刻的反感,這種反感持續了五百年。"國王"在羅馬公民語言裡不是一個榮譽稱號,是一個最沉重的指控。任何被懷疑想做國王的政治人物,都會立刻面對全民敵意。這個反感後來在凱撒被刺時還在發揮作用。刺殺者們的核心理由就是凱撒在做國王,凱撒接受了過於偉大,不適合凡人的榮譽。

羅馬共和構的整個設計,可以理解為對王政的系統性否定。王是終身的,所以共和官員必須有任期。王是獨自一人做決定的,所以共和最高官員必須有同僚。王不受任何機構約束,所以共和官員必須接受元老院,人民大會,保民官的多重監督。這條反王政的線索貫穿著共和,卻沒有把權力從此分得一成不變。緊急時刻,共和還會把權力暫時集中到獨裁官手裡;怎樣集中,又怎樣收回,也成了制度的一部分。

但僅僅"不要王"是不夠的。終結王政之後還要建立一個可運作的政治構。前五到前三世紀,羅馬用了大約兩百年把這個構慢慢建立起來。期間有重要的內部衝突,最大的是平民和貴族之間的"階層鬥爭"(Conflict of the Orders)。前494年平民第一次"退居聖山",威脅要離開羅馬另立城邦,迫使貴族同意建立保民官職位作為平民的政治保護機制。前450年左右制定的《十二銅表法》是羅馬第一部成文法,它把法律從貴族祭司的口傳知識轉化成全體公民可以查閱的公開文本。前367年的《李錫尼烏斯—塞克斯提烏斯法》允許平民擔任執政官(這之前執政官只能由貴族擔任)。前300年的《奧古尼烏斯法》為平民打開了祭司團和占卜官團的席位。前287年的《霍爾騰西法》規定平民會議通過的法案對全體羅馬人民有約束力。

這一系列改革看起來零碎,累積起來卻改變了出身與權力的關係。平民可以走進原先由貴族佔住的官職與祭司席位,可以讓自己的會議作出的決定約束全體公民。成年男性公民通過人民大會參與選舉與表決。但門打開了,不等於每個人走進去一樣容易。家世、財產與政治關係仍在分配機會;同樣是公民,投票的分量也並不相同。下面的人民大會,會把這種差別顯出來。

這個內部平等化的過程和雅典前幾個世紀的發展有相似之處。兩個城邦都從早期的貴族特權制度出發,逐步把政治權利擴大到更廣泛的公民群體。但羅馬和雅典的不同在於,羅馬沒有發展出雅典式的直接民主。羅馬的人民大會規模更大,組織更複雜,決策機制更間接。羅馬的官員主要由選舉產生,不像雅典那樣大量由抽籤產生。羅馬的政治生活從一開始就是有專業政治階層的。元老院作為常設的高級政治機構,承擔著人民大會無法承擔的持續政策協調工作。

這是羅馬共和構和雅典民主的第一個重要區別。雅典走的是"全體公民直接參與"的路。羅馬走的是"貴族集體領導加上人民選舉批准"的路。兩條路都建立在公民共同體作為最高政治權威這個共同前提上,但具體的運作機制非常不同。

希臘政治理論家波利比烏斯在前二世紀中期為羅馬的成功提供了一個著名的解釋。他在《歷史》第六卷裡把羅馬共和概括為一種混合政體。他說,希臘政治理論一直把政體分成三種基本類型:君主制(一人統治),貴族制(少數人統治),民主制(多數人統治)。每一種類型都有它的優點和缺點,每一種類型都傾向於退化為它的負面版本(君主制退化為暴政,貴族制退化為寡頭,民主制退化為暴民)。羅馬的特殊性在於它把三種類型混合在一起:執政官代表君主制元素,元老院代表貴族制元素,人民大會代表民主制元素。三種元素相互牽制,使羅馬不容易沿著一種政體的道路獨自滑下去。但波利比烏斯沒有給它永生的保證;同一卷的結尾,他還在追問繁榮、財富和職位競爭將怎樣改變這個共和國。

波利比烏斯的解釋是希臘化政治理論應用於羅馬現實的一次成功嘗試。他作為一個希臘人,用希臘的政治概念來理解羅馬的成就。他的解釋影響巨大,後來文藝復興時期的意大利政治理論家,十八世紀的孟德斯鳩,美國的開國元勳都從波利比烏斯出發理解混合政體。但波利比烏斯的解釋也有它的局限。它把羅馬描述得過於和諧,過於像一個理論模型。真實的羅馬共和構遠比這要混亂,矛盾,脆弱。

下面就分別看羅馬共和構的幾個核心組件。

二,執政官——同僚和年度

羅馬共和的最高常任官員是兩位執政官(consules),由百人團大會選舉,通常任職一年。兩人分擔政務與戰爭,也可能同時領軍在外,並不是固定一人留城、一人出征。在同僚的權力範圍裡,一人的命令會遇到另一人的制止。執政官擁有權威,卻不是唯一能作決定的人;任內的行動,也可能在卸任後被追問。

這套設計本身就是反單點的。一個權力如果完全交給一個人,那個人可以濫用它。如果交給兩個人,兩人之一想做出濫用的決定,另一人可以否決。如果兩人都同意做出某個決定,至少這個決定有兩個獨立判斷的人共同支持。這是一種內置的雙重檢驗機制。

年度制是另一個反單點的工具。官職到了年終,要重新交到選舉與交接中去。一個人要延續政策,就得爭取繼任者、元老院和政治盟友的合作。但官職的一年,不等於影響力的一年。羅馬也會延長將領的軍權,讓他以卸任執政官或法務官的身份繼續指揮。人已經換了頭銜,軍隊未必已經換了統帥。

羅馬對重複任職的限制,是逐步加上去、又在危機中遇到例外的。前180年的《維利亞年齒法》(lex Villia annalis)規定了競逐官職的年齡門檻;連任、間隔和晉升次序,也在不同時期受到限制。馬略把這種張力集中在一個名字上:前107年第一次擔任執政官,前104到前100年又連續五年當選。八年裡六次任職,其中五次連在一起。官職仍然按年選舉,選出來的卻反覆是同一個人。

羅馬共和的執政官制度還有一個重要的細節:執政官在城內(imperium domi)和城外(imperium militiae)的權力性質不同。在羅馬城內,執政官的權力受到很多限制。他不能自由動用軍隊(羅馬城內不允許軍隊進入)。他的決定可以被保民官否決。他可以被人民大會的判決約束。到了軍事指揮的場合,權力的重心就不同了。將領能夠調動軍隊、執行軍紀,承擔戰場上的即時決定。但城界(pomerium)不是一道跨過去便不再受任何約束的線:軍隊要補給,指揮權要延長,勝利之後還有交接和追責。羅馬的約束離戰場更遠了,卻沒有因此全部消失。

這個城內城外的區分有重要的政治含義。羅馬的政治權威在城內是分散的,受限的,受多重監督的。羅馬的軍事權威在城外是集中的,靈活的,相對不受監督的。這種區分讓羅馬在戰爭時期可以集中軍事決策力,又在和平時期保持公民共同體的政治平衡。但這個區分也是後來共和構變形的一個關鍵張力點。當軍事行動越來越長,越來越遠(比如征服高盧,征服東方),將領在外集中軍事權威的時間越來越長,逐漸積累起一種獨立於羅馬政治平衡的力量。這種力量後來在凱撒和龐培身上變成了直接的政治威脅。

執政官之下還有一系列其他官員。法務官(praetor)數量從最初的一名逐步擴展到前一世紀的八名,主要負責司法。營造官(aedile)負責城市公共事務(道路,市場,節日)。財務官(quaestor)負責財政。監察官(censor)每五年選舉一次,負責戶籍登記,元老名單的審定,公共道德的監督。許多常任官職採用同僚與年度安排,但人數會變化,監察官的選舉週期與任期則另有安排。它們組成的是一套彼此牽連、又並不完全同模的官職。

這一整套官員體系的特徵是高度的程序化和高度的分散化。任何政治人物想要影響政策,必須通過多個官員的協作。任何政治人物想要長期維持影響力,必須通過家族網絡,政治派系,私人庇護關係(patronage)來跨年度延續。羅馬共和不是沒有政治權力的集中,而是政治權力的集中通過非正式機制(家族,派系,庇護)實現,正式機制(官職)反而被設計為反集中的。

這種"形式上分散,非正式集中"的結構,在共和早期和中期是穩定的。它給了貴族家族足夠的非正式權力來運作政治,同時通過正式的反集中設計防止任何單一家族或個人獲得絕對優勢。但到共和晚期,當軍隊個人化,財富分化,地理擴張超出了非正式機制能調節的範圍時,這種結構就開始崩潰。

三,元老院——咨詢的機器

元老院(senatus)是羅馬共和最有力但形式上最不顯眼的機構。它的成員(senatores)是約三百人(蘇拉時期擴展到六百人),主要由曾經擔任過財務官以上官職的貴族組成。元老身份不是選舉產生的,是被監察官登記進入元老名單的。一旦進入名單,元老身份是終身的(除非被監察官在五年一次的名單審定中除名,通常是因為道德或財產問題)。

元老院通常不是像人民大會那樣投票制定法律的地方,也不負責把所有官職直接選出來。它向官員作出決議(senatus consultum),安排經費、任務和國家事務。這樣的決議不同於人民通過的法律,卻不能因為叫作“咨詢”,就當成官員可以隨意擱下的一句話。下一筆錢能不能撥出,下一場遠征由誰接手,常常就繫在這些話上。

但實際上,元老院掌握著羅馬共和的運作核心。波利比烏斯在《歷史》第六卷裡詳細描述了元老院的實際權力:元老院控制國庫(aerarium),決定每年財政支出的方向。元老院處理意大利境內的重大刑事案件(特別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元老院負責對外關係,接待外國使節,決定派遣羅馬使節,決定戰爭與和平的程序性走向。元老院分配行省(provinciae)給執政官和法務官,決定每個總督的管轄範圍。元老院批准凱旋式(triumphus),決定哪個將領的勝利值得舉行羅馬最高的軍事榮譽儀式。

把這些放在一起,元老院實際上掌握著外交,財政,行省分配,軍事榮譽這幾個共和國最關鍵的領域。一位執政官要繼續作戰,得有人撥錢、供應軍需、接續指揮安排。元老院掌握這些環節,就能讓將領感到羅馬仍在身後。得到它的支持也不是拿到一張空白通行證:另一位官員、保民官或人民的表決,還可能在前面等著。

這個張力,形式上的咨詢性,實際上的決定性,是羅馬共和構的核心特徵之一。它讓羅馬的政治權力可以集中(在元老院這個三百到六百人的精英集體裡)但不會過度集中(因為元老院本身是一個集體,沒有任何單一元老可以獨斷決定)。它讓羅馬的政治決策可以快速(元老院作為常設機構可以隨時召開會議)但不會專斷(因為元老必須互相說服)。它讓羅馬的政治傳統可以延續(元老身份的終身性讓經驗豐富的政治家可以持續影響政策)但不會僵化(因為每隔幾年監察官的名單審定會替換部分元老)。

但這種張力也是不穩定的。它依賴一種共同的政治文化,一種貴族集體認為自己是"父輩"(patres,元老的另一個稱呼),有義務為公共利益承擔責任的文化。這種文化在共和成熟期是真實的,元老院可以作為一個有共同政治判斷的集體行動。但在共和晚期,當貴族集體內部出現深刻分裂(保守派,改革派,各種派系),元老院作為統一行動者的能力就消失了。元老院本身變成了不同派系鬥爭的舞臺,而不是化解派系衝突的機構。

塔西佗後來在《編年史》開篇回望這場變化,寫的是另一種收攏權力的辦法:官職、財富與地位,把幸存的貴族接進新秩序;原來分屬於元老院、官員和法律的職能,逐漸向奧古斯都集中。共和的語言還在說,權力卻不再按原來的方式分散。

這種馴化不是元首制獨有的,是共和構內部就存在的可能性。當貴族集體保持內部多元和真實獨立時,元老院是一個真正的咨詢機構。當貴族集體被某個勝利者或者某個派系控制時,元老院就變成了那個勝利者或派系的工具。這是元老院制度本身無法避免的脆弱性。

四,人民大會——多重的渠道

羅馬的"人民"作為最高政治權威,並不是通過一個統一的機構來表達的。羅馬有幾種不同的人民大會,每一種都有自己的組織方式,投票單位,主持官員,管轄事務。

百人團大會(comitia centuriata)是最古老,最有軍事色彩的大會。它在城界之外的戰神廣場(Campus Martius)召開,因為它的原始形態是公民—士兵的集會。它的投票單位是百人團(centuria),每團一票。傳統的早期編制數為一百九十三個,後來的組織與投票次序又有調整;財產等級始終是理解這套分組的重要線索。人數眾多的貧者,可以被裝進很少幾個投票單位。這種分配讓富人的票遠比窮人的票更重。百人團大會的職能包括選舉執政官,法務官,監察官,決定戰爭與和平,審理涉及死刑的上訴案件。

部落大會(comitia tributa)按地域部落組織。成熟期共有三十五個部落,其中四個是城市部落,三十一個是鄉村部落,每部落一票。它不照百人團的財產等級分票,但部落人口多少不一,一部落一票仍不等於每個人有同樣的票重。部落大會主要負責立法(大部分羅馬法律是在部落大會通過的),罰金類的公訴,選舉不具完整 imperium 的官員(財務官,營造官等)。

平民會議(concilium plebis)只限平民參加(貴族不能參加),由保民官主持。它的投票單位也是部落(同樣是三十五個,但只算每個部落裡的平民部分)。平民會議通過的決議叫plebiscita。它們能不能約束沒有參加表決的貴族,是長期爭執的問題。更早的羅馬傳統已經記載過讓平民決議約束全體人民的立法;到了前287年的《霍爾騰西法》,這種效力得到確認。平民在自己的會議裡作出的決定,也成為貴族必須遵守的法律。平民會議由此成為最重要的立法機構之一。

把這些放在一起,羅馬的"人民意志"是通過多重渠道表達的。同一個公民可能在百人團大會裡因為財產等級而受重視或被邊緣,在部落大會裡又按所屬地域部落計票,在平民會議裡(如果他是平民)由保民官主持參加。每一種大會的運作機制都不同,每一種大會的政治傾向也不同。

“人民”在不同的大會裡,被編成了不同的投票隊伍。但這些隊伍不是可以任意互換的會場:誰能召集、處理什麼事務,各有邊界。要推動一項法律,不只是找到贊成的人,還要找到能夠提出它的官員和合適的程序。政治較量也因此發生在表決之前——先讓哪個問題、以什麼形式,走到人民面前。

羅馬的人民大會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限制:它們不能自己開會。任何人民大會的召開必須由有相應權力的官員召開(百人團大會和部落大會由執政官或法務官召開,平民會議由保民官召開)。議題也由召開的官員設定。普通公民不能以個人名義正式召集大會,也不能自行把議案交付表決。這使正式表決的入口握在官員手裡。公民可以要求、支持、反對,甚至迫使政治人物改變安排;但要把意見變成一項具有法律效力的表決,仍須經過能夠召集和提案的人。

這裡和雅典的大會傳統有一個重要區別。羅馬投票時,公民面對的是官員正式提交的議案,而不是每個人臨場把自己的方案放進表決。公開演說、聽取意見與正式投票之間,也有程序的分隔。聲音可以來自人群,寫成議案並把它交付表決的權力,卻並不平均地握在每個人手裡。

這給羅馬公民的政治力量設了一道門檻,卻沒有讓選票變成空東西。官員要當選,法律要通過,戰爭與和約要獲得決定,都需要人民。提案者能決定把什麼拿來問,不能因此保證自己一定得到想要的回答。議程與選票,是握在不同位置上的兩種力量。

到了共和晚期,貴族內部的競爭不斷穿過這道門檻。有人依靠元老院的權威,有人到人民面前爭取支持,也有人在不同場合轉換辦法。罷免奧克塔維烏斯、反覆選舉馬略,直到給凱撒授予終身獨裁官權力,都有這樣的政治動員在其中。但支持者不是領袖隨身帶走的一份財產。蓋烏斯·格拉古後來會發現:在一個問題上跟隨他的人,到了另一個問題上,也可以離開他。

五,保民官——共和國的緊急剎車

保民官(tribuni plebis)是羅馬共和構裡最不尋常的職位。

它的起源帶有傳奇色彩。傳統說前494年,羅馬平民因為對貴族的壓迫不滿,集體退到羅馬附近的"聖山"(mons sacer),威脅要離開羅馬另立城邦。貴族們被迫讓步,同意建立一個專門保護平民的官職。這就是保民官的起源。這個故事的細節後世史家有各種修飾,可靠程度不一定高,但保民官確實是從平民和貴族鬥爭中產生的特殊職位,這一點是清楚的。

保民官最初有兩人(後來擴展到十人),每年由平民會議選舉產生,任期一年。但保民官不是普通的官員。它有幾個非常特殊的屬性。

第一是intercessio,否決權。在羅馬的政治程序中,保民官可以出面制止官員的行動,也可以攔下另一位保民官推動的事項。一個人的反對,足以使正在進行的程序停住。這種力量很大,卻不是向遠方軍團發出任何命令都能立即生效的權力:它依靠到場、介入,以及其他人承認這一次制止。

第二是auxilium,對個人的保護。一個公民如果覺得自己被某個官員不公正對待,可以向保民官求助。保民官可以親自介入,阻止官員的不公正處置。這種保護是個人化的,即時的,不需要法庭程序的。

第三是sacrosanctitas,神聖不可侵犯性。保民官的人身被視為神聖的。任何傷害保民官的人,按羅馬傳統,可以被合法殺死,殺死他的人不承擔罪責。這是一道帶有宗教力量的保護:傷害保民官,就是越過共同體立下的禁令。但禁令不是護甲。

把這三個屬性放在一起,保民官實際上是羅馬共和構裡的一個緊急剎車機制。它在職權範圍內制止官員的行動(intercessio),介入個別公民遭受的處置(auxilium),又以神聖不可侵犯性保護這種介入(sacrosanctitas)。波利比烏斯說,只要一名保民官反對,元老院連會議都開不起來。

這個緊急剎車機制有兩個功能。第一是保護平民。如果貴族集體試圖通過元老院和執政官壓迫平民,保民官可以及時介入阻止。第二是制約激進決策。在可以行使否決的事項上,提案者必須考慮怎樣使有權反對的人不出手。一次變化因此可能需要更多的協調;沒有遭到否決,卻不等於所有人都已贊成。

但保民官的強大本身也是它的脆弱性。這個機制的運作依賴一個前提:保民官們至少在大體上和平民利益一致。如果保民官被某個貴族派系或某個個人收買,保民官的否決權就變成那個派系或個人的工具。共和後期發生的事就是這種收買的常態化。某些保民官明確為某些貴族服務(被稱為"貴族派系的保民官"),用否決權保護那些貴族的利益,而不是保護平民。

更深的張力,就在保民官彼此之間。一個人要推動改革,另一個人可以把它攔住;他們在這件事上分裂,並不妨礙另一件事繼續進行。同一副剎車,既能擋住官員的處置,也能擋住另一位保民官認為必須推進的法律。共和晚期保民官集體內部經常分裂,讓保民官制度從"代表平民的緊急剎車"退化為"貴族派系鬥爭的工具"。

最致命的脆弱性是保民官否決權本身可以被群眾動員壓倒。這就是前133年提比略·格拉古事件的真正含義。

六,提比略·格拉古——程序突破的先例

前133年,提比略·森普羅尼烏斯·格拉古(Tiberius Gracchus)作為保民官提出了土地改革法案。

提比略改革的背景是羅馬社會的深層不平等。在羅馬征服意大利和地中海西部的過程中,國家獲得了大量公地(ager publicus)。這些公地被分配、佔用、耕種,也被拿來放牧。古代敘述中反覆出現的一條限制,是私人佔有公地不得超過五百尤格(iugera,羅馬的土地面積單位)。但實際上,富有的貴族和騎士長期兼並公地,佔有量遠超法定上限。同時,許多貧困公民因為長期服兵役(地中海戰爭讓兵役變得越來越長),農業被大莊園擠壓,穀物被進口衝擊,逐步失去了自己的土地,淪為城市貧民。

提比略要收回超額佔有的公地,再分給無地或少地的公民。他可以援引舊的限額,卻要改變眼前真實的佔有。普魯塔克寫道,最初的方案還給佔有者補償;衝突加劇後,這層讓步又被撤去。紙上的舊規則一旦要重新落到土地上,就會碰到已經在那裡生活、經營和計算收益的人。

但改革的程序變成了災難。

提比略把法案交到平民會議,爭取用表決推動土地分配。把局面卡住的,是另一位保民官馬爾庫斯·奧克塔維烏斯(Marcus Octavius)的否決。按羅馬傳統,一名保民官的否決就足以阻止法案。提比略手裡有法案,也有支持者;奧克塔維烏斯不退讓,支持者就還不能把它投成法律。

僵局中,提比略也曾接受調停,走進元老院商議。普魯塔克和阿庇安都記下了這次沒有結果的嘗試。會議換了一處,分歧並沒有被留在門外。回到這道仍然有效的否決面前,提比略應該接受它,要麼放棄改革,要麼說服奧克塔維烏斯改變立場,要麼等到下一年爭取一個更友好的保民官集體。

提比略選擇了第四種道路。他動議罷免奧克塔維烏斯。

罷免一位正在行使否決權的保民官,把爭論推進了一個新的位置。這個職位原本要保護持有者,使他能夠對其他權力說不;如今,要決定的卻是說不的人還能不能留在職位上。提比略的法理論證,正從這個職位的職責出發:保民官的職責是保護平民,奧克塔維烏斯否決一項有利於平民的法案就是背棄了保民官的職責,所以平民可以罷免他。

平民會議在提比略的動員下投票罷免了奧克塔維烏斯。然後平民會議通過了土地改革法案。

普魯塔克在《提比略·格拉古傳》裡記錄了這件事的爭議。元老院震驚。許多平民支持者覺得提比略走得太遠。但法案畢竟通過了,土地改革委員會開始運作。

那一年的夏天,提比略試圖連任保民官(這本身是一個爭議的步驟。按慣例不允許立即連任),結果在選舉那天,元老派議員和支持者直接衝入選舉現場。混亂中,元老院的元老普布利烏斯·科爾內利烏斯·西庇阿·納西卡(Publius Cornelius Scipio Nasica)帶頭攻擊提比略。提比略和約三百名支持者被棍棒和石塊打死。提比略的屍體被扔進台伯河。

前133年因而成為後來講述共和國危機的一個分水嶺。一位現任保民官在政治集會中被殺,屍體被投入台伯河。此後是蓋烏斯與支持者的死亡,再往後,馬略與蘇拉、凱撒與龐培、屋大維與安東尼之間的戰爭,把軍隊帶進了公民的衝突。它們不是一條每一步都注定加碼的直線;但武力一再成為處理政治對手的辦法,共和的程序就要一再面對它原本試圖擋在外面的力量。

為什麼前133年是分水嶺?因為提比略事件破壞了共和構的兩個關鍵預設。

第一個預設是程序的不可突破性。共和構的全部價值在於它通過程序限制權力。每一個程序,保民官的否決權,元老院的咨詢,人民大會的投票,都被視為不可隨便繞過的。提比略罷免奧克塔維烏斯的動作打破了這個預設。否決沒有被說服,持有否決權的人卻被移出了職位。先移開擋路的人,再讓被擋下的議案通過——這條路已經被走了出來。它留給後人的,是一個可以援引的先例,而不是所有程序從此一推就倒。

第二個預設,是政治衝突應當在共同體承認的程序裡得到處理。當天並不是所有掌權者都選擇了暴力。普魯塔克記載,執政官斯凱沃拉拒絕按納西卡的要求動武,納西卡隨後帶人衝了出去。殺死保民官並不是對一次爭議表決的自動反應,而是另一個行動。程序的爭論還沒有結束,有人已經決定用身體和武器結束提出爭論的人。

這兩種突破,使後來的政治人物有了新的先例可以引用。程序仍在運作,人們也仍要爭取選票、官職與法律上的依據;然而,既有程序能不能擋住這一次行動,越來越不能只看紙面。規則需要有人遵守,也需要有人願意在自己的目標被擋住時停下。這個要求沒有在前133年突然消失,卻從那一年的死亡中留下了一道更深的裂縫。

普魯塔克特意寫道,那次殺戮沒有人死於劍:兇器是棍棒、石塊,還有人群奔逃中碎裂的長凳留下的凳腿。開會時坐的東西,成了殺人的東西。

七,蓋烏斯·格拉古——改革的擴展和毀滅

提比略死後十年,他的弟弟蓋烏斯·森普羅尼烏斯·格拉古(Gaius Gracchus)出任保民官。他在前123、前122年連續任職,把改革從土地推向糧食、司法、兵役與同盟者的資格。哥哥留下的一個問題,在弟弟手裡連到了更多人的生活。

土地改革繼續進行。蓋烏斯重新激活了哥哥被擱置的土地分配委員會,把更多公地分給貧困公民。他建立了海外殖民地(最重要的是迦太基附近的尤諾尼亞殖民地)作為土地改革的延伸。他規定國家為士兵免費提供衣裝(不再從軍餉中扣除),並禁止徵召十七歲以下的青年入伍。

但蓋烏斯的改革超出了土地議題。他推動按固定低價向公民出售穀物,使買糧的價格成為政治生活中的一項持續安排。他也改變了司法權力的分配,讓騎士階層(equites,羅馬社會中富裕但非元老院級別的群體)在審理行省官員勒索等案件的陪審中取得關鍵地位。被告可能來自元老階層,判斷他的卻不再只是同一個圈子的人。他改革了行省管理,把亞洲行省的稅收承包權交給羅馬的徵稅公司(publicani),這創造了一個新的有產業利益要捍衛的政治勢力。他還試圖擴大拉丁人與其他意大利同盟者的資格與權利,讓公民身份的邊界繼續向外移動。

把這些放在一起,蓋烏斯改革的範圍遠比提比略廣。他在嘗試一次系統性的政治改革,重新平衡貴族和平民,羅馬和意大利,城市和農村的關係。他似乎理解了哥哥失敗的教訓。單一議題的改革太容易被孤立和擊敗,必須建立一個由多種利益群體組成的廣泛聯盟。

但這個廣泛聯盟也是蓋烏斯失敗的原因。他試圖同時討好平民,騎士,意大利同盟者,必然要得罪元老院,保守的執政官,羅馬城內的本土派。他的敵人比哥哥更多。他的戰線比哥哥更廣。

蓋烏斯犯了幾個戰術錯誤。最致命的是他在前122年試圖擴大意大利同盟者的政治權利。這個議案遭到羅馬城內大量平民的反對。平民害怕意大利同盟者獲得羅馬公民權後會稀釋他們自己的政治影響。蓋烏斯的對手李維烏斯·德魯蘇斯(Marcus Livius Drusus,作為另一位保民官,實際上是元老院安插的反蓋烏斯人物)用更激進的"民粹"提議(建立十二個新殖民地,每個三千人)來搶奪蓋烏斯的支持者。蓋烏斯的政治聯盟開始瓦解。

到了前121年,蓋烏斯已經卸任;他未能贏得第三個保民官任期。保民官職位的神聖不可侵犯性不再保護他,但圍繞改革的爭執沒有結束。新任執政官魯基烏斯·奧庇米烏斯(Lucius Opimius)及其盟友推動撤銷蓋烏斯的一些法律,迦太基附近的殖民安排也受到挑戰。蓋烏斯與盟友富爾維烏斯·弗拉庫斯重新召集支持者,準備保住已經取得的改革。

普魯塔克記述,那次準備撤法的集會上,雙方的人從清晨起就聚到卡庇托爾山。執政官祭祀之後,隨從安提利烏斯(Antyllius)在搬運祭牲內臟時,向富爾維烏斯的支持者說了挑釁的話,隨後被蓋烏斯一方的人刺死。蓋烏斯責備自己的追隨者,奧庇米烏斯則要求為死者復仇。雨使當天的集會散去,爭執卻沒有結束。

第二天,奧庇米烏斯召集元老院。安提利烏斯的屍體被放在擔架上,穿過廣場,抬過元老院會場;哭聲把前一天的流血帶到正在議事的元老面前。元老院隨後通過了通常被稱為“最終元老院決議”(senatus consultum ultimum)的緊急決議,要求執政官保全國家。這項緊急決議給執政官提供了動用強制的政治支持。可是,“保護國家”能不能使殺死公民的行為免於追問,並沒有因此變成一個無需爭辯的問題。

奧庇米烏斯立即調動武裝力量。蓋烏斯和他的支持者退到阿文丁山(Aventine Hill),這是平民的傳統據點。武裝衝突爆發。蓋烏斯被迫逃亡,最終在台伯河邊的小樹林裡讓奴隸殺死自己。約三千名蓋烏斯的支持者被處死或處決。

蓋烏斯之死加深了政治對立,也使爭取人民支持與維護元老院權威這兩種辦法,更尖銳地碰在一起。後來常見的populares與optimates,指向這樣的政治姿態與結盟方式,卻不是從這一天起各自固定下來、此後從不換人的兩個黨。下一場爭論到來時,昨天站在一起的人仍可能分開。

更重要的是,“國家處在危險中”從此成為一種可以反覆援引的理由。緊急決議要官員保全國家,官員卻還得面對另一個問題:保全的是誰的國家,哪些行動能夠借它獲得辯護?奧庇米烏斯後來也因殺死公民受到追訴。救國的名義沒有使法律問題消失,反而成為法律爭論的一部分。

格拉古兄弟事件還揭示了一個更深的結構問題。羅馬共和構的整套設計建立在"貴族集體作為一個能夠自我克制的統治階層"這個前提上。每一個反單點的設計,執政官的同僚制,年度制,保民官的否決權,都假設貴族會自願接受這些限制,因為他們認為共和的延續比任何具體政策更重要。

格拉古兄弟的遭遇,把這種自我克制放到了衝突之中。提比略罷免了否決法案的同僚,納西卡帶人實施殺戮,奧庇米烏斯又以保全國家為名動用武力。這些不是同一種行動,卻共同留下一個問題:當各方都聲稱自己在保衛共同體,誰還能使正在發生的事停下來?

一個依靠掌權者承認限制的構,會在他們拒絕受限時受到損傷。但格拉古兄弟死後,羅馬並沒有停止選舉、立法和協商。困難正在於:這些辦法還在運作,繞開它們、壓倒它們的辦法也已經留下了先例。接下來的故事,不是一台早已停轉的機器,而是人們怎樣繼續使用它,又怎樣把它推向新的邊界。

八,馬略——軍隊的個人化

格拉古兄弟死後,羅馬進入了一個相對平靜但暗流湧動的時期。從前113年延續到前101年的辛布里與條頓危機(來自北方的日耳曼部落)讓羅馬的軍事系統暴露出嚴重問題。前二世紀後期羅馬在西班牙的戰爭(包括著名的努曼提亞圍攻)也消耗了大量人力。羅馬的兵役制度,基於有產公民自備裝備的傳統模式,開始在長期的,遠距離的戰爭中難以維持。

蓋烏斯·馬略(Gaius Marius)是這個時期出現的關鍵人物。他出身騎士階層(不是傳統的元老院貴族),通過軍事才能崛起。前107年,他被選為執政官,被授予指揮北非朱古達戰爭的任務。

前107年準備出征朱古達時,馬略徵募了一批志願者。薩盧斯特寫道,他沒有照財產等級徵集,其中多數是capite censi——財產極少、主要按人頭登記的公民。兵員名冊裡的這個變化,使沒有多少財產的人也走進了這一次遠征。

這就是後世所說的"馬略改革"的核心。但要小心,"統一徹底的馬略改革"是近代史學的建構,不是古代史料明確記載的一次系統改革。更早的薩盧斯特和後來的普魯塔克都記述了他招募貧窮公民的做法;兩人的說明並不完全相同,但都沒有為後世那張完整的“軍改清單”提供一份同時頒布的文件。其他通常被歸於"馬略改革"的內容(統一武器裝備,軍團組織調整,雕鷹旗作為軍團標誌等等),其實在不同時間逐步發生,不一定是馬略本人的連貫綱領。

這個變化把服役以後的生活帶到了更顯眼的位置。對財產很少的應募者來說,戰利品與土地可以改變自己回鄉後的處境;有產的士兵也同樣會計算損失與回報。公民義務沒有因此從軍營裡消失,生活的期待卻使另一個問題變得具體:離開軍隊以後,靠什麼過日子?

但土地從哪裡來?一位將領的許諾,不能自己變成一塊交到士兵手裡的田。它還要經過羅馬的政治程序:提出安排,爭取盟友,取得表決,再由人執行。馬略的老兵土地問題就進入過保民官薩圖爾尼努斯推動的立法。戰場之外,將領能否兌現期待,要看他回到羅馬以後還能爭取到什麼。

將領與士兵之間,因而可能多出一層恩主與受惠者的關係。它不是把國家與公民一筆抹去,而是在兩者之間插入一個具體的人:跟隨過他,也等待他兌現。等到這個人與羅馬的其他權力發生衝突,士兵自己的前途就可能一起卷進去。

軍隊的個人化,不是在前107年劃一條線,線的這邊全是公民,另一邊全是私兵。長年指揮、共同作戰、獎賞與安置的期待,使將領和士兵形成越來越難以用一次交接切斷的關係。經過蘇拉的內戰,再到凱撒的高盧戰爭,共和要面對的便不只是任命誰,而是它任命的人能不能真的接過那支軍隊。

馬略本人在前107到前100年間六次擔任執政官(前107,前104,前103,前102,前101,前100年),其中前104到前100年的五次連任,使年度更替與持續指揮之間的張力格外清楚。戰爭帶來的危險、此前的勝利與政治動員,共同把同一個名字一次次送回選票上。在危機的話語下,共和的程序限制被一次次突破。

到了前88年,爭執集中在一個具體的指揮權上:對米特里達梯的東方戰爭,究竟交給蘇拉,還是交給馬略?羅馬作出了更換統帥的決定,蘇拉卻帶著已經集結的軍團回頭走向羅馬。軍隊原本要開往海的另一邊,現在要來決定是誰有權向它發出命令。

九,蘇拉——致命的先例

盧基烏斯·科爾內利烏斯·蘇拉(Lucius Cornelius Sulla)是羅馬共和最後階段最具複雜性的人物。

蘇拉出身貴族家庭,但家道中落。他通過軍事才能(特別是在朱古達戰爭中作為馬略副官的表現)和精明的政治運作崛起。前八十年代他和馬略派系的衝突公開化。前88年他作為執政官,被任命指揮東方對米特里達梯六世的戰爭。保民官蘇爾皮基烏斯卻推動把指揮權轉給馬略。圍繞停會、提案和表決,街頭已經發生暴力。更換統帥通過了人民的程序,程序本身怎樣被推動,又成為雙方爭執的一部分。

蘇拉沒有接受更換統帥的決定。按阿庇安的記述,士兵期待東方戰爭的收穫,也擔心馬略換用另一批人。他們要蘇拉帶自己去羅馬;高級軍官卻除一名財務官外,都離開了他。六個軍團向城裡走,軍隊內部也已經出現了一條分界:同樣受命於羅馬,有人跟隨統帥,有人拒絕把軍隊帶回自己的城市。

蘇拉佔領羅馬後,宣佈他的反對者是國家公敵(包括馬略),通過一系列法律修正自己的合法地位,然後離開羅馬去打東方戰爭。前87年,馬略與秦納的力量進入羅馬,殺戮轉向另一邊;馬略在前86年去世。蘇拉直到前83年才從東方返回意大利,經過新的戰爭,在前82年取得勝利。回來迎戰他的,已經不再是活著的老馬略。

前82年,蘇拉以前所未有的方式被任命為獨裁官(dictator)。羅馬傳統的獨裁官是一種緊急狀態官職,任期最多六個月,授予一位將領以處理具體的緊急事務(比如指揮戰爭或鎮壓叛亂)。蘇拉的獨裁不一樣:他沒有期限。他被授予的任務是"制定他認為最好的法律並整頓國家"。這等於授予他無限期的絕對權力。

蘇拉用這種權力做了兩件事。第一是清洗。他公佈proscription名單,把被列名者置於公開追殺之中,並為殺死他們的人提供賞金;財產另被沒收和處置。普魯塔克所記的懸賞,是每人兩塔蘭特。名字列在一張表上,生命便被換算成可以領取的賞額。這種制度化的政治清洗在羅馬史上是前所未有的。數千名反對派(特別是騎士階層和馬略派的元老)被殺。第二是改革。蘇拉自稱要"修復"共和,擴大元老院(從約三百人擴展到約六百人),削弱保民官(保民官的法律由他設定,限制他們的權力,讓保民官幾乎變成政治死衚衕),把法庭控制權重新轉回元老階層。

蘇拉沒有把獨裁官職位一直保留到死。前80年,他擔任了一屆執政官;退出公職後,過起了私人生活。前78年,他去世了。一個用軍隊重寫過秩序的人,後來走出了公職;他留下的安排,卻不會隨著他一起退場。

蘇拉的故事在表面上像是一個"共和的拯救者"。他用非常手段掃除了威脅共和的力量(馬略派和騎士階層),重新加強了元老院,然後主動放棄權力回歸共和。羅馬傳統中保留了一些把蘇拉描述為"共和忠僕"的敘事。

但實際上,蘇拉對共和的破壞比他的"修復"深得多。

蘇拉創造了一個致命的先例:一位將軍可以先用軍隊佔領國家,然後以"恢復舊秩序"的名義重寫舊秩序。這個先例後來被凱撒,屋大維一再複製。每一次複製都讓"先用軍隊佔領,再用合法程序確認"成為更標準的政治路徑。

蘇拉對元老院的"加強"實際上讓元老院變成了一個被蘇拉派系控制的機構。被加入的三百名新元老主要是蘇拉支持者,是從騎士階層和軍隊中選拔出來的。原來的元老院是一個有內部多元性的貴族集體(即使在格拉古兄弟之後已經分裂,但分裂本身證明瞭內部多元)。蘇拉之後的元老院在很長一段時間裡是一個被勝利方馴化過的機構。

蘇拉對保民官的削弱也產生了反彈。他大幅限制了保民官的權力,讓保民官變成不能擔任更高職位的"政治死衚衕"。這削弱了共和構的緊急剎車機制。但被削弱的保民官並沒有被消除。前70年,龐培與克拉蘇共同擔任執政官時,保民官的權力得到恢復。蘇拉試圖封住的路,又被新的政治聯盟打開了。

最深的破壞是話語層面的。蘇拉的"恢復共和"宣言把"共和"這個詞變成了一種工具,任何想奪取權力的人都可以宣稱自己是"恢復共和"。共和不再是一個具體的制度安排,是一個可以被任何勝利方重新解釋的口號。這個話語層面的靈活性後來被屋大維充分利用,屋大維的整個元首制都建立在"恢復共和"的話語基礎上,但這個"恢復"實際上是建立一種新的政治構型。

蘇拉死後約十八年,前60年前後,凱撒、龐培、克拉蘇結成了後來被稱為“前三頭同盟”的政治聯盟;新的內戰還在後面。這些事件的具體過程下一篇會展開。但蘇拉已經為下一階段留下了幾種可以被再次使用的辦法:將軍可以帶兵進城,勝利方可以發佈proscription清洗對手,"恢復共和"可以是任何政治變化的合法化口號,緊急狀態下的非常權力可以被合法化為正式職位。從蘇拉到屋大維的五十多年,是這些工具被反覆使用,被進一步精化的過程。

十,共和構的限度

回到這一篇開頭的問題:羅馬共和構是怎麼把城邦構擴展到地中海規模的?

答案有兩層。

第一層是制度上的精巧設計。羅馬共和的同僚制,年度制,混合政體,保民官否決權,cursus honorum的程序化,元老院的常設性,這些組件結合在一起,形成了一個能夠吸納貴族集體多元性,防止任何單一個人或派系長期獨佔權力,同時又可以快速做出決策的政治機器。這個機器在共和成熟期(約前三世紀到前二世紀中期)非常有效。它讓羅馬在打三場布匿戰爭和介入希臘化世界的過程中,始終保持作為一個統一政治主體的內部協調。它讓羅馬的將領們在打完仗後回到共和秩序內部,不變成希臘化式的個人化統治者。

第二層是文化上的內化。羅馬共和構的運作不只依賴制度,更依賴一種深度內化的政治文化。這種文化的核心是mos maiorum(父輩傳統)。每一位羅馬貴族被教導,他不是一個獨立的個人,是一系列祖先延伸到當前的一個環節。他的政治行動要對得起他的祖先,要為他的後代留下好的遺產。共和的程序,元老院的權威,對國王的反感,這些不是外在的規則,是每一位羅馬貴族從童年起就被灌輸的核心價值。這種文化讓羅馬的貴族在很長時間裡能夠自我克制,讓他們把共和的延續看得比任何具體政策更重要。

這兩層結合起來,讓羅馬共和構在前三世紀到前二世紀中期成功地承載了一個城邦從意大利霸主擴張到地中海霸主的過程。這是城邦構能夠輸出的一個重要案例。但同樣重要的是它的限度。

羅馬共和構的設計假設是城邦規模。同僚制需要兩個執政官能夠保持持續的交流,這在羅馬城內是可行的,但在兩個執政官分別在遠方行省作戰時就變得困難。年度制使官職按年更替,戰爭卻早已會跨年;延長軍權原本就是羅馬接續戰爭的辦法。到了高盧和東方這樣的遠方戰場,同一個人連續指揮多年,交接便不只是在羅馬換一個名字,還要讓遠方的軍隊接受那個人。元老院的咨詢性需要元老們能夠定期開會討論,這在羅馬城內是可行的,但當遠方將領的決策必須立即作出而不能等元老院的回覆時,將領的實際權威就超出了元老院的咨詢權威。

地中海規模的領土帶來的不只是軍事問題,還有經濟和社會問題。羅馬征服帶來的財富被不平等地分配。一部分流向貴族(通過行省管理的收入),一部分流向騎士階層(通過徵稅承包),剩下的流向羅馬城裡的公共開支(包括給羅馬公民的各種福利)。這種分配讓羅馬社會出現了越來越深的貧富分化。失地公民湧入羅馬城,穀物供應、土地分配和生活安全成為他們切身的政治問題。這些需要使他們能夠被動員,也使他們有自己的要求。蓋烏斯在糧食與土地議題上爭取到支持,擴大同盟者權利的提議卻遭到部分平民反對;支持並不是領袖一次取得、永久佔有的東西。對普通公民,糧價、土地和公民資格不是與共和無關的私事,恰恰是他們向共同體提出要求的地方。物質處境會影響判斷,並不使判斷從此消失。困難在於,這些訴求要進入有法律效力的決定,仍得經過官員的提案、政治盟友的協作與各方利益的交換;掌握這些入口的人,也因此擁有了居間左右結果的力量。

公民共同體變大以後,舊的組織辦法也要容納更多的人。同盟者戰爭期間及其後,意大利各地更多居民獲得羅馬公民權;他們被編入哪些部落,會怎樣改變原有選票的分布,隨即成為新的爭執。名字進入公民名冊,並不等於在羅馬政治中立刻得到同等的位置。共同體擴大了,分配聲音的辦法卻還要重新談。

把這些放在一起,羅馬共和構的限度可以這樣總結:它在城邦規模上是非常有效的,在意大利聯盟規模上還可以工作,但在跨地中海規模上開始出現嚴重的張力。它要解決的不只是換一個執政官、通過一條新法案。讓遠方戰爭得到持續指揮,同時又讓羅馬能夠收回指揮權;讓更多人成為公民,同時又讓他們的聲音進入決定——這些要求彼此牽動。結構性的張力就在這裡,不在於歷史已經替所有人選好了唯一的出口。

格拉古兄弟,馬略,蘇拉這一系列事件,可以理解為這種結構性張力被具體的政治衝突激發出來的過程。衝突反覆暴露出共和構的限度;一些眼前的解決辦法,又會使下一次協商更難。到蘇拉死的時候(前78年),共和構的形式還在,但它的內部協調機制已經嚴重受損。

但這裡要注意現代史學的兩種判斷。Erich Gruen在《羅馬共和最後一代》(1974)裡強調,不要用奧古斯都時代的結果倒推回去判定晚期共和必然崩潰。共和的語言和程序在前一世紀仍然活躍,當時的政治人物仍然在共和的框架內行動,他們沒有意識到自己在見證共和的死亡。Ronald Syme在《羅馬革命》(1939)裡走相反的方向,把奧古斯都的"恢復共和"理解為一場以私人關係網,黨派結合和勝利者整編為核心的革命。

把兩種判斷結合起來,可能更合理的理解是:羅馬共和構在前一世紀同時處於"形式上有效"和"實質上越來越難以承載"的狀態。它的語言還在被認真使用,人們還在按cursus honorum晉升,還在召開元老院會議,還在通過人民大會選舉官員。它的程序還在被部分遵守,儘管程序經常被突破,但突破者也要花精力來事後合法化自己的突破。但它的內部協調機制和它的政治文化基礎已經嚴重受損。它的運作越來越依賴具體強人之間的妥協,而不是制度本身的穩定。

這種狀態可以持續相當長時間。它甚至可以產生像前60到前50年代第一三巨頭那樣的"凱撒,龐培,克拉蘇私下分配權力,但表面上還是共和"的安排。這種安排是共和構的扭曲,但還不是共和構的死亡。

從前44年以後的內戰,到前27年的政治安排,屋大維走到了羅馬權力的中心。他沒有宣佈恢復王號,而是讓執政官、元老院和共和的名義繼續存在,把新的權力關係安放在舊名稱之中。權力後來怎樣傳下去,還要經過家族安排、收養與政治授予,並不是把一頂現成的王冠直接交給兒子。羅馬沒有停止說共和。共和的名稱還在,原來分開的權力卻越來越圍繞同一個人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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