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月和二月
聯邦刑事材料說 Ross Ulbricht 約在 2011年1月創建了 Silk Road。學術研究通常把它公開運行的起點寫成 2011年2月。
兩個日期不矛盾。前一個說的是創建,後一個說的是市場開始運轉。
而這個很小的差別,是一個提示。
提示的是這一段歷史裡普遍存在的一件事:同一個對象,不同的記錄者按不同的定義去寫,得出的日期,數字和結論都會不同,而它們可以同時是準確的。
這一點在第四節會以最完整的形式出現一次。
接下來要處理的東西,比前三篇都複雜:它涉及一個人的終身監禁,一次總統赦免,六個人的死亡,以及兩名後來被定罪的聯邦探員。這些事情各有各的證據等級,而在流傳的版本裡,它們幾乎全部被壓成了一句話。
所以要先立一個規矩,而這個規矩不是學究氣。
法院認定,是指陪審團裁決,正式判決,量刑階段的事實認定,或者上訴法院維持的結論。
政府指控,是指控告書,起訴書,檢方的量刑意見或者司法部新聞稿裡的主張。除非另有判決支持,它不能自動等同於法院認定。
研究測量,是指學者通過抓取頁面,收集反饋,實驗室檢驗或者問卷調查得到的觀察和推論。
平台記錄,是指這個市場自己的規則,論壇和同期存檔。
之所以要分這四層,是因為這一段歷史裡幾乎每一個流傳最廣的說法,都是把其中一層當成了另一層。
要拆的說法大致有七個:它全部都是毒品;它做了 12 億美元生意;他因雇凶殺人被定罪;檢方證明瞭這個平台殺死六個人;Bitcoin 讓交易無法追蹤;兩名腐敗探員證明整個案子是栽贓;關掉它之後暗網市場就消失了。
這七個說法後面會逐節處理。它們不是全錯,而它們幾乎每一個都是把一層證據說成了另一層。
而分層這件事,同時是一種態度。一個人被判了終身監禁,六個人死了,兩個探員被定了罪,而後來又有一次赦免。對這樣一組事情,寫得准比寫得響要緊得多。
而真正要看的,不是罪與罰。
是一件在前三篇裡沒有出現過的事:一個被排除在所有正式制度之外的市場,自己長出了一整套制度。
前三篇裡的構,都還站在正式制度的旁邊。第一篇那筆披薩交易要靠一張信用卡走進真實世界;第二篇的礦場要簽購電合同,要交電費;第三篇那家交易所有公司,有銀行賬戶,有條款,而且最後是由一個國家的法院來處理它的破產。
這一次不一樣。這一次沒有一樣東西可以指望外面。
於是它必須把外面那些東西,一樣一樣在自己內部重做一遍。而重做出來的那些,就是接下來幾節要拆的東西。
二 先付款給誰
這個市場要解決的困難有三個,而它們在合法交易裡通常不構成問題。
第一,身份暴露。第二,支付和資金被沒收的風險。第三,陌生人之間缺乏可執行的合同。
第三個最要命,而且它在後面幾節裡一直是主線。
一筆合法的網上交易之所以能成立,靠的不只是買賣雙方彼此信任。它靠的是背後那一整排東西:信用卡可以拒付,有消費者保護法,可以報警,可以起訴,可以讓法院強制執行。
而這個市場裡的參與者,原則上沒有辦法要求法院去執行一份非法交易。
這一句要讀慢,因為它決定了後面所有的設計。
一個買家把錢付出去,貨沒來,他不能報警,不能起訴,甚至不能公開說自己買了什麼。他手上唯一的東西,是這個平台願不願意替他做主。
所以那些東西必須由平台自己造出來。
先看它沒有造的那兩樣。
Tor 解決的是在哪裡的問題。買家不是通過普通網站直接連到服務器,而是通過 Tor 訪問一個隱藏服務。它使客戶端較難知道服務器的真實位置,服務器也不直接得到客戶端的真實來源地址。它不是絕對匿名,也沒有消除端點被攻破,操作失誤,郵寄地址暴露或者服務器被發現的風險。
註冊本身極簡。按 FBI 2013年的控告書,賬戶通常只需要一個登錄名和一個密碼,不做實名核驗。也就是說,一個人在這個平台上的身份,首先是一個持續使用的化名,而不是法律身份。
Bitcoin 解決的是如何遠程支付而不經過傳統支付機構的問題。
而這裡有一句 FBI 控告書自己寫下,後來經常被忽略的話:Bitcoin 並不是一套看不見的賬本。鏈上的交易是公開的;真正困難的是把一個地址同現實身份對應起來。一旦這個對應建立起來,歷史鏈路反而可以被追溯。
這個案子恰恰是最好的反例。上訴記錄稱,從 Ulbricht 筆記本裡取得的 Bitcoin 中,約 89% 能夠與執法機關查獲的冰島服務器資金流聯繫起來。
第三篇的結尾說過,鏈能證明一筆轉賬發生過,而把地址對應到人需要鏈外的東西。
這一次,鏈外的那樣東西是一台在圖書館裡被當場打開的筆記本。
被捕的過程也說明瞭同一件事。執法人員讓一個已經受控制的管理員賬戶與對方進行實時聊天,誘使他打開一個只有管理員才能訪問的頁面;他上線並進入那個頁面之後,現場人員立即動手,目的是不讓電腦鎖屏和加密。被扣下的筆記本仍然開著同一個管理員聊天和後台頁面。
整套技術架構最後是在一個人的手邊被打開的。
這一句同時說明瞭那套架構真正的邊界在哪裡。Tor 隱去的是網絡位置,不是一個人坐在哪一張桌子前面。協議管到屏幕這一側為止,而抓人這件事發生在屏幕外面。
然後是它真正造出來的那幾樣。
一筆典型交易的資金路徑是這樣的:買家的外部錢包,進到買家在平台上的站內賬戶,再進到平台控制的托管餘額;買家確認收貨,或者平台裁定爭議;然後款項進入賣家的站內餘額,賣家再提到自己的外部地址。
要點在中間那一段。
買方並不把幣直接發給賣方。
平台給參與者提供存款地址,實際的錢包基礎設施由平台控制。下單的時候,支付額進入它的托管系統;只有交易被確認完成之後,相應款項才作為賣方可以提現的餘額釋放,平台同時扣取傭金。
所以它不是一塊廣告牌。它是清算方,也是信用中介。
Christin 的獨立抓取確認,托管不是可有可無的裝飾,而是正常交易的核心機制。買家收貨後點擊完成,平台釋放款項;如果買家忘了處理,訂單經過設定期限可以自動完成。
一旦出現沒收到貨,商品不符這一類爭議,平台的管理員就成了第三方仲裁人,決定托管裡的錢應該放給賣家還是退回買家。
正常電商可以在平台之外訴諸拒付,消費者法,警方和法院。這裡的仲裁事實上取代了通常由銀行,合同法和法院共同承擔的那一部分功能。
這也解釋了為什麼賬戶餘額本身是治理的槓桿:平台可以凍結或者沒收被認定為欺詐者的餘額,並封禁賬戶。
而它面對一個結構性的麻煩:化名可以重新建立。所以聲譽歷史和賣家的准入成本,必須讓換一個馬甲變得有代價。
平台自己的 Bitcoin 處理被稱作 tumbler。它的目的不是改變協議,而是讓買家付進來的那些具體的幣,和賣家最後取出來的那些具體的幣之間,不形成一眼可見的一對一鏈路。
這裡要克制一點:FBI 在控告書裡進一步把這個安排解釋為洗錢工具,那是調查人員的法律論斷,不是僅憑使用了中間地址這件事本身就能推出的法院結論。技術事實和刑事法律評價要分開。
平台還提供過匯率對衝。它處理的是一個與匿名完全無關的商業問題:如果下單到收貨要幾天,幣價大幅波動會讓買賣雙方承擔意外的匯率風險。
三 傭金表
商業模式的形狀,從傭金表上看得最清楚。
Christin 測到,較早的時期平台曾採用約 6.23% 的統一傭金。2012年1月之後改成分檔:最初 50 美元約 10%,接下來幾檔依次約 8.5%,6%,3%,2%,1,000 美元以上的部分約 1.5%。
按實際的交易結構算,他得到的平均有效傭金率約 7.4%。
FBI 2013年的材料則把當時的傭金概括為通常約 8% 到 15%,而且小額交易的比例更高。
兩組數字不完全一致。最合理的處理不是挑一個當成永恆費率,而是承認規則在 2011年到 2013年之間調整過,而且研究者的實測期和 FBI 的概括期不同。
而這張表的形狀要看清楚。
它是累退的。
這不是這個平台獨有的。絕大多數按筆收費的支付和交易系統都有類似的形狀,因為處理一筆小額和一筆大額的固定成本相差不大。要說明的只是這張表本身是什麼樣子,以及它對不同的人意味著什麼。
買 50 美元的人,那一檔付約 10%。買到 1,000 美元以上的人,超出的那一部分付約 1.5%。
不加評論。
賣家一側也不是零成本註冊。早期平台曾經拍賣數量有限的賣家賬戶,後來改成固定賬戶費或者保證性質的准入門檻,存檔裡可以看到約 500 美元的記錄。規則隨時期改變,所以不能把它說成三年不變的統一制度。
而它的制度目的很明確:讓一次性的詐騙賬號變貴,給一個化名身份增加沈沒成本。
換句話說,它在給匿名標價。一個化名之所以能被信任,不是因為背後那個人可靠,是因為他為這個化名付過錢,而換一個新的還要再付一次。
這一條和第二篇裡那個 39.99% 是同一類東西:一個私人定的,沒有任何外部強制力的規則,而它確實在起作用,因為不守它的人會失去繼續做生意的資格。
差別在於,那一次定規則的是一家可以被起訴的公司,這一次定規則的是一個沒有人知道是誰的化名。
評價系統的形式,和合法電商幾乎一樣。買家在交易完成後給出一到五星,可以附文字評論,賣家積累公開的歷史,新買家據此挑供應商。
Christin 收集到 184,804 條反饋。其中 96.5% 是五星,四到五星合計約 97.8%,一到二星約 1.4%。
這個分布不能被讀成 98% 的商品客觀優質。
研究者自己指出,互聯網市場的評價本來就有選擇偏差,eBay 的樣本甚至出現過超過 99% 的正面率。而且繞過托管,提前完成之後發生的詐騙,以及那些沒有留下反饋的失敗交易,都可能被漏掉。
它和普通電商評價的形式相似,而制度功能重得多。
正常電商裡的星級主要幫消費者排序。這裡的星級還要承擔一部分合同執行的功能:它用未來生意的損失來懲罰短期欺詐,降低無法驗貨條件下的質量信息不對稱,並幫平台判斷爭議。
同時它也比普通電商脆弱得多。化名可以洗白聲譽,退出市場,而管理員本身沒有外部監管。
現在把兩頭追一遍。
有一項功能叫 finalize early。經營時間較長,交易記錄較好的賣家可以取得這個權限,讓買家在收貨之前就先釋放款項。
賣家拿到的是資金週轉速度。買家失去的是托管保護。
而當時的平台規則明確提醒了這個風險。
第二篇裡那三條可以在這裡再用一次:可算,可選,可退出。
費率是公開的,可算。是否使用提前完成是可以拒絕的,可選。不做這筆交易也是可以的,可退出。
三樣都在。
而它們全部由同一個人裁定。
這個平台同時是保管人,是法官,是收費方,而且沒有上級。
這四件事在合法世界裡是分開的,而且是被刻意分開的。銀行保管,法院裁判,稅務收錢,而監管機構盯著這三者。把它們合到一個人身上,效率會高很多,這也是這個平台真的做成了很多筆生意的原因之一。
代價在出問題的那一天才結算。
四 三種數字
規模這件事最容易出錯,是因為至少存在三種不同的口徑。
先看服務器數據庫給出的那一組直接數字。按 FBI 對被查服務器的分析,從 2011年2月6日到 2013年7月23日,系統記錄了 957,079 個註冊賬戶,146,946 個獨立買家賬戶,3,877 個獨立賣家賬戶,1,229,465 筆交易,9,519,664 BTC 的商品銷售額,以及 614,305 BTC 的平台傭金。
每一個都要加口徑。
957,079 不是 95.7 萬個現實中的自然人,一個人可以有多個賬戶。3,877 是整個時期出現過的賣家賬戶,不是同時活躍的數目。而後面那兩個 BTC 數字,是歷史上不同時點的幣量直接相加。
2013年的控告書把那 951.9 萬枚全部按當時的價格換算,於是得到約 12 億美元的銷售額和 7,980 萬美元的傭金。控告書自己同時承認匯率變化很大。
這個算法回答的問題是:如果歷史上所有這些幣都按 2013年7月的價格算,值多少錢。
它不等於每一次交易發生的時候,實際完成了 12 億美元等值的交易。
後來的政府材料改用更接近交易時點價值的口徑,數字就顯著下降了。司法部 2015年稱這個平台促成了超過 2 億美元的非法商品交易,帶來超過 1,300 萬美元傭金;學術引用政府後來修訂的總量計算約為 2.14 億美元。
所以媒體裡那個 12 億美元的市場,和另一個約 2 億美元的市場,不是兩套數據庫。很大程度上,它們是同一批交易的兩種計價方法。
而判決中那個 183,961,921 美元的沒收金額,是刑事沒收裁定,不應該被當成第三種精確營業額。它與犯罪所得的計算有關,而法律上的沒收金額和商業會計意義上的成交總額不是同一個概念。
獨立研究給出的數字更低,而方法透明。
Christin 在 2012年做近乎每日的抓取,利用公開反饋反推已經成交的訂單。他估計測量期約每天 7,665 BTC,按當時匯率約每月122 萬美元,年化約 1,500 萬美元;傭金約每月9.2 萬美元,年化約 110 萬美元。
這比後來的服務器數據小得多,而這並不奇怪。一是這個市場在 2012年到 2013年高速增長,二是這個方法依賴買家留下公開反饋,會遺漏隱藏商品和沒有反饋的交易。作者自己把它看作偏向下限的估計。
活躍賣家的數字顯示了同樣的時點與累計之別。Christin 在 2012年7月24日看到約 564 名活躍賣家;他那一整個抓取期出現過約 1,239 名不同的賣家,其中只有 112 名貫穿全部觀測期。
而 FBI 後來得到的是 3,877 個累計賣家賬戶。
564,1,239,112,3,877。四個數可以同時為真。
商品構成也是一樣。Christin 在 2012年觀察到 24,385 個不同的商品項目,約 220 個分類。最大的類別約佔全部獨立商品項的 13.7%,而前二十個大類裡有 16 個與藥物或者受管制物質直接有關。
所以主要是一個毒品市場這個判斷,有相當強的同期數據基礎。
而他的論文沒有給出一個覆蓋全部約 220 類的單一毒品對非毒品百分比。
最接近這個問題,而且有明確同期日期的數字,來自 2013年3月的一次現場快照:當時的同期記載是超過 10,000 個在架商品,其中約 7,000 個是毒品。按在架數量這個口徑,約 70% 對 30%。
而非毒品絕不等於合法。那三成裡包括書籍,色情內容和偽造證件。
還有第二個陷阱:在架數量不是銷售量。
一個賣了很多年的暢銷商品,和一個從來沒有成交過的商品,在數量表裡各算一個。
把這一節合起來看,能看出一件事。
同一個市場被量了六次,得出六組數,而六組都對。差別不在於誰算錯了,在於每一次量的是不同的東西。
第二篇裡那五把尺子的形狀,在這裡換了一個場合又出現了一次。
而這一次多了一層。第二篇裡那五把尺子量的至少還是同一個對象的不同側面;這裡有一把尺子量的根本不是這個市場,是 Bitcoin 在 2013年7月的價格。
把歷史上分散在兩年半裡的九百五十萬枚幣,統統按某一天的價格乘一遍,得出的那個數說的是那一天的行情,不是這個市場做過多少生意。
五 三個百分比
真實世界的一側,現有材料支持的是不同風險維度出現相反方向的變化,而不是一個已經被證明的總淨效應。
先看降低那一側最直接的定量材料。
Barratt,Ferris 和 Winstock 在 2016年分析了 Global Drug Survey 的數據,樣本是 3,794 名在過去一年使用過這類市場的自願受訪者,中位年齡 22 歲,82% 為男性。
他們比較的是同一群受訪者從不同渠道買藥時自報的經歷。
在這類網上市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比例是 3%,遭遇實際身體暴力的是 1%。
從朋友處購買,分別是 14% 和 6%。
從熟悉的線下賣家處購買,是 24% 和 10%。
從陌生人或者開放市場購買,是 35% 和 15%。
受訪者也較少擔心線上來源的摻假和執法接觸,而更常提到的是錢款損失,等待時間長或者商品不送達。
限制要原樣給。這不是隨機抽樣,而是自願參加一項調查的既有使用者;數據是自報;研究做於 2014年,嚴格說測的是這一整類市場,而不只是原來那一個;而且它不能證明把某一筆交易從街頭搬到網上會因果性地降低暴力。論文自己用的詞是相關,不是導致。
質量那一側有一組罕見的實驗室證據。
西班牙的 Energy Control 在 2014年到 2015年為這類市場的使用者做檢測,分析了 219 個主動寄來的樣品。其中 200 個,即 91.3%,主要分析結果與購買者所稱的物質相符;141 個,即 64.4%,沒有發現額外摻雜物。103 個可卡因樣品的平均純度約 71.6%,其中 51.5% 只檢測到可卡因;作者拿同期西班牙的線下檢測數據作比較,後者的平均純度約 48%,只有約 14% 是未摻雜的。
這項研究的局限尤其重要,而且必須寫足。
樣品是使用者主動寄送的。研究者不能確認所有樣品真的來自這類市場,也不能可靠確定原始購買國。可卡因以外的許多類別樣本很小。沒有按同一時間,同一國家,同一購買條件匹配的線下對照組。
研究者甚至特別提出,不能排除賣家為了宣傳而主動提交優質樣品。
論文的原話結論是:樣本的代表性未知。
而高純度也不是單方向的公共衛生利好。一方面它意味著較少的未知摻雜和更可預測的劑量,另一方面在使用者誤判強度的時候,也可能增加中毒風險。那批樣品裡仍然檢測到了摻雜物和高風險物質;作者因此把檢測服務本身,而不是市場的信譽,視為降低風險的重要工具。
另一側的論證同樣有合理的證據基礎。
互聯網降低了搜尋的障礙,使人能夠接觸本地原本拿不到的東西。更大的選擇可能擴展使用的種類。郵寄只是把執法風險從街頭會面,轉移到包裝,投遞和收件的環節。平台聲譽排除不了標籤錯誤,危險的新型物質,以及突然的供應變化。
對這個平台文本的研究還發現,參與者並不認為自己擺脫了執法風險,而是把風險轉移到了線下的寄遞節點。
風險沒有消失。它換了位置。
這句話在這個域裡會一直有用。前面三篇裡已經出現過它的幾種形態:第二篇裡預售把難度上漲的時間風險轉給了買家,第三篇裡托管把保管風險從每一個人身上集中到了一家公司。而這一次它從街角轉移到了信箱。
每一次轉移都有人受益,而受益的和承擔的常常不是同一個人。
而這一節最要緊的一句是這個:上面這些論文測的是暴力,純度,信息,使用模式這一類中間結果,而不是對整個社會的淨死亡數或者淨公共衛生收益作因果估計。
所以它降低了危害和它增加了危害,如果被表達成一個單一的,已經證實的總效果,都超過了這些材料本身。
這裡不裁決。
而不裁決在這一節裡尤其要守住,因為兩邊都有真實的證據,也都有真實的局限,而它們測的甚至不是同一個東西。一邊測的是買東西的過程有沒有變安全,另一邊問的是這樣東西流通得多了會怎麼樣。
這兩個問題的答案完全可以都是肯定的。
六 優勢證據
2015年量刑的時候,檢方提交了六名死亡者與在這個平台上購買毒品有關的材料。
這件事有三層,而三層的證明標準不同。
第一層,量刑法官 Katherine Forrest 認定這些死亡與平台有足夠的關聯,可以在量刑中作為需要考慮的危害。她採用的是優勢證據標準,也就是可能性大於一半,而不是刑事定罪所需要的排除合理懷疑。
第二層,辯方的醫學專家指出,那些病例材料存在信息缺口,多人存在多種藥物因素,無法在醫學確定性的意義上把死亡單一歸因於這個平台上買到的商品。
第三層,第二巡回上訴法院明確寫道,Ulbricht 並不是因為殺人被起訴或者處罰。那些死亡沒有把他的量刑檔次再往上提,而是用來說明犯罪行為的風險和社會危害。
所以說至少六個人被這個平台上的毒品殺死,是把檢方的因果表述,擴大成了刑事法院從未作出的裁決。
而反過來說法院完全排除了這些死亡與平台的關係,也不對。量刑法官確實認定存在關係,上訴法院也允許她據此考慮社會危害。
這一處的分寸最難拿,而拿准它正是一種交代。六個人死了,這是事實。他們的死和這個平台有關聯,量刑法官按優勢證據這個標準認定了。而具體到每一個人,醫學上能不能把死因單一歸到這裡,辯方專家說不能。
三句話都要說,少任何一句都不准。
雇凶那一組同樣是三層。
第一,紐約的陪審團沒有審理任何雇凶罪名。那七項定罪裡沒有謀殺,謀殺未遂或者雇凶殺人。
第二,馬里蘭的聯邦檢方確實另行起訴過一宗,指控他試圖安排殺害一名已經成為執法合作者的平台管理人員。該案沒有開庭審判。在紐約的定罪最終穩定之後,馬里蘭檢方於 2018年以資源配置為理由申請撤案,案件被撤銷,而不是經陪審團宣告有罪。
第三,紐約量刑的時候,Forrest 法官另按優勢證據標準認定他曾委託五宗殺人行為。上訴法院記載的證據包括他的日誌,聊天記錄,以及約合 65 萬美元的 Bitcoin 付款;而司法部明確表示,執法機關沒有證據證明這些所謂的殺人實際上發生過。
這個量刑事實認定是真實存在的,而它不是雇凶殺人的刑事定罪。
所以說雇凶完全是媒體捏造,不符合量刑記錄。說他被判了五宗或者六宗謀殺罪,同樣不符合判決記錄。
定罪本身是這樣的:2015年2月4日,陪審團對七項罪名全部作出有罪裁決,包括毒品分銷與共謀,通過互聯網分銷受管制物質,持續犯罪企業,計算機入侵共謀,偽造證件共謀和洗錢共謀。
量刑時,其中兩項與其他罪名重疊的較輕罪名被作為輕罪併入撤銷,正式判刑落在其餘五項上。最終的刑罰互相並行,包括兩項終身監禁,以及二十年,十五年和五年的刑期;另有終身監督釋放,以及 183,961,921 美元的沒收。
美國聯邦體系沒有傳統意義上的假釋,所以兩項終身刑實際意味著沒有確定的釋放日。
為什麼判到終身,過程也要寫清楚,因為它不是從法官自由選擇開始的。
量刑前調查的罪行等級計算已經超過量刑表的上限,最終以 43 級封頂,對應的建議量刑本來就是終身;緩刑部門也建議終身。
法官隨後強調的是:這是一個經過長期設計,規模巨大的持續犯罪企業;它明確的目標之一是使交易存在於法律執行的範圍之外;匿名和技術的外觀不會減輕經營者對一個實際犯罪市場的責任;而且需要一般威懾,特別是向可能複製這種商業模式的人說明,網絡規模和技術距離不是刑罰的減輕因素。
辯方提出的,正是上一節那組材料:賣家評分,論壇上公開的討論,一位醫生在平台上提供的藥物風險信息,以及不需要面對面接觸可能降低暴力。
法官沒有否認這些機制存在。她拒絕的是把它們當作足以抵消這個平台整體違法性質和規模的理由。
第二巡回法院在 2017年維持了終身刑。它的意見並不是說終身刑是唯一合理的結果,而是認為在本案的規模,量刑指南,量刑認定和地區法院的裁量範圍之內,這個刑罰沒有達到可以在上訴中被認定為實質不合理的程度。
七 兩個探員
調查這個案子的聯邦探員裡,有兩個人後來因為在同一場調查中牟利而被定罪。
這不是辯方的傳聞,是兩宗獨立的聯邦刑事案件。
Carl Mark Force IV 是緝毒局探員,巴爾的摩專案組成員。他在調查中以多個線上化名活動,卻利用臥底身份為自己索取和轉移 Bitcoin。2015年他承認涉及洗錢,妨礙司法,以公職名義敲詐等罪;司法部稱他利用調查職位侵吞或轉移的數字貨幣超過 70 萬美元,並曾經向 Ulbricht 出售本應屬於政府調查的信息。2015年10月,他被判 78 個月監禁。
Shaun W. Bridges 是特勤局探員,同屬那個專案組。他利用一個被逮捕的平台管理員的賬戶權限,重設賬戶憑據並盜取商戶的 Bitcoin,然後通過 Mt. Gox 等渠道處理這筆資金。2015年他承認洗錢和妨礙司法,被判 71 個月,並被命令沒收超過 65 萬美元。2017年他又因另一起與政府掌握的數字貨幣有關的盜竊行為認罪,再被判 24 個月,並且連續於原來的 71 個月執行,另被命令沒收約 1,500 BTC。
通過 Mt. Gox 處理資金這一句,可以和上一篇接起來讀。那家交易所當時正在往下漏,而它同時是一名聯邦探員銷贓的通道。
這兩件事在時間上是重疊的。上一篇寫的那三年裡,那家交易所自己每天在流失客戶的幣;而在同一段時間裡,一名調查這個案子的探員正在用它處理自己偷來的幣。
同一個基礎設施,同時在承接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失效。
辯方據此提出的論證並非毫無實體問題。Force 的不當行為在審判前約六周才向辯方披露,而 Bridges 的部分行為直到審判結束之後才充分暴露。辯方主張政府的調查被污染,可能有利於被告的證據受到影響,並質疑是否有人可以進入這個平台的系統篡改數據。
政府的處理是:把可以追溯到 Force 的證據從紐約審判的證據鏈中剔除,沒有把他的臥底工作作為定罪的主幹,並且放棄了在紐約審判中使用一項涉及他化名的額外雇凶主張。
第二巡回法院最後沒有接受腐敗探員使定罪不可靠這個主張。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表明這兩個人能夠製造出筆記本裡那些數量龐大而且彼此呼應的日誌,聊天,密鑰,服務器數據庫和 Bitcoin 關聯材料,也沒有認定未及時披露的材料具有足以改變審判結果的重要性。
所以這裡要同時抵抗兩種極端敘事。
探員腐敗與這個案子毫無關係,顯然不對。
探員腐敗已經證明核心電子證據是偽造的,也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被扣的 Bitcoin 是另一條線。2013年,聯邦機關先從平台服務器相關的錢包取得約 29,655 枚,隨後從 Ulbricht 的設備取得約 144,336 枚,同期政府材料合計約 173,991 枚。不同文件因為轉賬時點和尾數處理會有幾枚的差異,所以約 17.4 萬枚比一個偽精確的單一數字更合適。
政府後來分四批拍賣。獨立的拍賣追蹤把四輪政府銷售額匯總為約 6,584 萬美元。而由於法警局沒有發佈所有中標者和每一個密封競價的完整成交價,這個數適合作為公開材料的近似匯總,不能寫成經政府審計的精確沒收收益。
第一輪的 Tim Draper 是唯一幾乎沒有爭議的著名買家,他本人公開確認買下了整批約三萬枚。
赦免發生在 2025年1月21日。
總統簽署正式文書,對上述聯邦定罪給予完全且無條件的赦免。
赦免令本身沒有重審證據,也沒有宣佈原判錯誤。它列出定罪,刑期和沒收金額,然後行使憲法賦予的赦免權。
總統另在社交平台上給出的政治理由,是對赦免的公開解釋,不是赦免令中的司法事實認定。
反對的一個明確的公開例子是參議員 Tim Kaine。他在參議院發言中把這次赦免,與政府同時宣稱毒品走私構成國家緊急狀態相對照,認為其中存在政策上的明顯矛盾。這同樣是政治評價,不是對赦免有效性的法律挑戰。
還有一個法律誤解要避免。
總統赦免不是無罪判決,也不是上訴法院翻案。它沒有撤銷 2015年陪審團在歷史上作出的事實裁決,也沒有宣告第二巡回法院的判決錯誤。
八 換了位置
關掉一個市場之後,那些交易去了哪裡,這件事有一份很扎實的長期測量。
Soska 與 Christin 跟蹤了 2013年到 2015年間的十六個匿名市場。他們根據商品歷史和買家反饋推算成交額,而不是單純計算商品廣告的數量。
他們重建出來的原市場,在 2013年初約為每天 30 萬美元,折合年化超過一億美元。
2013年10月它被關閉之後,Black Market Reloaded 和 Sheep Marketplace 很快吸收了一部分參與者。研究者因為其中一家數據不完整,不能算出完整精確的數值,但認為兩者合計基本補上了那個空缺。
到 2014年1月下旬,整個被觀察到的市場總成交量,已經明顯超過關閉之前的水平。
後來 Silk Road 2.0 發生 Bitcoin 盜竊又造成下降,而 Agora,Evolution 等競爭者繼續增長。2014年11月的 Operation Onymous 集中關閉多個市場之後,總量顯著下挫,而研究數據顯示,數周之內又恢復到行動前的一半以上。
到研究期末,所觀察市場的三十日平均日成交額峰值約 65 萬美元,常態約每天 30 萬到 50 萬美元。
論文得出的不是執法無效這個結論。它得出的是一個更窄的經驗結論:以整個市場生態為觀察單位,單一市場的關閉和大型的退出詐騙,往往造成明顯的短期衝擊,卻沒有在那一時期形成永久性的總需求消失;交易轉移到了其他平台。
這個結論的用詞要照抄,因為它兩頭都不遷就。它沒有說執法沒用,短期衝擊是真實的,而且那些被凍結在托管裡的錢是真的拿不回來了。它也沒有說需求被消滅了。
而這個結論不能被機械地延伸到今天。後來支付幣種,市場之外的直接交易,加密通訊軟件,獨立賣家站點和執法方式都發生了變化,不同研究的覆蓋率也不能直接比較。
對 2013年到 2015年,這組數據有強答案。對今天,不存在一個與當年那個服務器數據庫同等級,可以直接比較的單一數字。
商品結構也表現出延續性,而不是同一個平台的重生。市場從一個相對集中的平台,轉向了多個競爭,頻繁失敗,頻繁遷移的生態。
所以後來的研究常把它的歷史作用稱作一個市場設計的模板,而不是一個永久壟斷的平台。
現在可以回到第一節那個判斷了。
一個被排除在所有正式制度之外的市場,自己長出了一整套制度。
而它長出來的那些東西,形狀和它被排除在外的那些幾乎一樣。
托管代替了銀行的第三方保管。仲裁代替了法院。評價代替了徵信。保證金代替了牌照。傭金代替了稅。
一樣東西被趕出一套制度,並不會因此不再需要制度。
它會自己造一套。而造出來的那一套通常更簡陋,更集中,而且沒有人在上面。
這也是餘項在這裡的形狀。
要按規矩說清楚:餘項不帶價值。說一樣東西是餘項,只說明它沒有被算進去,不說明它該不該被算進去,更不說明它好不好。
這個市場整體,是合法商業那一套制度的餘項。而在它內部,又長出了它自己的餘項。
被這套私人制度排除在外的,是那些買了東西沒收到,用了提前完成之後被騙,或者拿到的東西和標籤不一樣的人。
他們能去找誰。
找管理員。
而管理員沒有上級,也沒有一個可以上訴的地方。
這就是這一套私人制度和它所模仿的那一套之間,最實在的一處差別。銀行上面有監管,法院上面有上訴審,徵信上面有異議程序,而這裡沒有第二層。
仲裁做得公道不公道,取決於做仲裁的那個人。而這個平台確實需要它做得大致公道,否則生意做不下去。這是一種真實的約束,而它是一種商業約束,不是一種可以被援引的權利。
兩者的差別在需要它的那一天才顯出來。商業約束保護的是那些還能帶來生意的人。而一個已經被騙過一次,並且決定不再回來的人,恰好是這套約束最夠不著的那一個。
那 950 萬枚幣的每一次移動,今天還在鏈上,任何人都可以查。
而它們值多少,取決於用哪一年的價格去乘。同一批交易,可以是 12 億美元,可以是 2 億多美元,也可以是那個 1.84 億美元的沒收裁定。
三個數都對,而它們量的是三樣不同的東西。
鏈只記了一件事:多少枚,從哪個地址,到哪個地址,什麼時候。
至於那一包東西寄到之後發生了什麼,誰簽收的,他後來怎麼樣了,鏈上一個字也沒有。
鏈還在結算,而結算什麼還沒有共識。
本文依據公開協議文檔、鏈上記錄、法院文書、監管文件與同行評議研究寫成;文中的數字均保留其統計口徑。系列資料截至 2026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