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奈隆站在查理曼面前时,并没有否认自己策划了罗兰的死亡。
皇帝控告他:
你随军进入西班牙。
因为你的背叛,两万名法兰克人、罗兰、奥利维耶与十二勇士都已死去。
加奈隆回答:
我承认向罗兰复仇。
他损害我的名誉与地位,又把我派去承担几乎必死的使节任务。
我曾公开向他、奥利维耶和他们的同伴宣告敌意。
我设计了他的死亡。
但我没有背叛皇帝,也没有背叛国家。
事实的一部分没有争议。
争议在于这项行动究竟叫什么。
是一个人向仇敌复仇。
还是一个臣属借敌军之手毁灭正在执行君王任务的整支后卫部队,因此背叛共同体。
这一区别不是文字游戏。
如果加奈隆所做的只是私人复仇,那么审判要问的是:
罗兰是否先伤害了他。
复仇是否事前公开。
两人的敌意是否已被共同体知晓。
如果那是一项叛国,问题就会扩大:
罗兰当时不只是一位与加奈隆有仇的亲属。
他还是后卫部队指挥者。
与他一同被置于伏击中的,还有奥利维耶、十二勇士和大量没有参加私人争执的战士。
一个人可以有真实的私人怨恨。
却不能因此自然取得让所有与仇人共同履行公共任务的人一起死亡的资格。
所以,审判真正需要划出的,不只是加奈隆有没有恨。
而是私人仇恨从什么时候开始使用公共位置和第三人的生命,完成自己的报复。
《罗兰之歌》的这个审判不能脱离具体版本。
在 Oxford manuscript 保存的叙事中,地点是亚琛。
加奈隆有三十名亲族支持。
其中最强大、最会说话也最善战的人叫皮纳贝尔。
他向加奈隆保证:
如果任何法兰克人敢判你有罪,皇帝必须让我们在决斗场中相见。
我会用剑证明对方说谎。
这项保证立即改变了审议环境。
各地男爵退到一旁商量。
他们低声说:
最好让审判结束。
请求皇帝这一次赦免加奈隆。
罗兰已经死了,金钱和刑罚都不能把他带回来。
谁愿意与皮纳贝尔交战?
没有人。
男爵们的意见不能简单理解成公正多数。
他们说的是一套听起来很实际的话:
死者无法复生。
继续追究只会产生新的冲突。
加奈隆以后仍可忠诚服务。
可诗也明确说,他们说得很轻,因为害怕皮纳贝尔。
于是,“多数倾向赦免”同时包含几种因素:
对无法恢复死者的疲惫。
对贵族秩序继续分裂的担忧。
对加奈隆出身与未来服务的计算。
以及一个非常直接的事实:
若反对,就可能亲自面对最强的决斗者。
程序尚未进入决斗,身体力量已经开始影响大家愿意说什么。
只有蒂埃里拒绝同意。
他没有说,罗兰从未伤害过加奈隆。
相反,他承认一个前提:
即使罗兰曾经对加奈隆做过不公。
然后,他划出界线。
罗兰当时是皇帝的官员,正在履行君王交付的职责。
出卖他,不只是在私人关系中报复一个人。
它使公共职务、军队与皇帝一同受到背叛。
所以,加奈隆对罗兰的仇恨可以解释行动来源。
不能完整决定行动名称。
这也是蒂埃里真正重要的地方。
他不是只在多数面前更勇敢。
他提供了一个能够改变案件结构的理由:
私人复仇为什么越过了私人范围。
皮纳贝尔随即出面。
他说蒂埃里在说谎,愿以战斗证明。
两人交出手套作为挑战与担保。
加奈隆的三十名亲族以自己的生命为皮纳贝尔作保。
查理曼则为蒂埃里作保。
程序被正式安排。
两位战士先告解、领受赦免、听弥撒、向教会许愿。
然后披甲上马。
这不是一场恼怒中的街头斗殴。
在作品世界里,司法决斗是一项具有宗教意义的裁决。
人无法从争论中得到一致答案,便把案件交给上帝。
胜负将显示正义站在哪一边。
现代读者很容易说:
谁更强,怎么会证明谁说得真?
这个问题当然会出现。
但若只用它嘲笑中古人以蛮力代替证据,也会错过程序为什么能够运作。
当贵族彼此有武力、亲族和荣誉时,一项没有共同接受终局的争议,可能继续成为私人战争。
议会意见又已经受到皮纳贝尔威势影响。
司法决斗提供了一种各方事先接受的结束:
双方由代表押上身体。
神被请求显明正义。
结果出现以后,争议不能再以同样方式继续。
程序的价值不只在寻找事实。
也在使共同体能够从无休止的复仇中向下一步移动。
可“让争议结束”与“把事实查清”,仍然不是同一件事。
决斗不会重新询问加奈隆与敌王说过哪些话。
不会逐项核查礼物、誓言、伏击计划和后卫部队位置。
不会让死者作证。
也不会进一步区分:
加奈隆希望罗兰死。
他是否明确希望两万名法兰克人一起死。
个人复仇在何处变成叛国。
他的三十名亲族又分别知道什么。
这些问题在决斗以前已经部分进入审议。
决斗的功能,是在两种解释无法共同终结时,决定共同体采用哪一种解释。
这确实是一种真相程序。
却不是同一种事实调查。
在《罗兰之歌》的世界中,上帝并未缺席。
皮纳贝尔身体更强。
他击破蒂埃里的甲胄,使其受伤流血。
查理曼焦急地祈求:
上帝,请显明正义在哪里。
随后,蒂埃里反击,一剑杀死皮纳贝尔。
法兰克人立即欢呼:
神的力量已经显现。
加奈隆应受死刑。
为皮纳贝尔担保的亲族也应一同受罚。
如果作品明确认为上帝通过胜负显明正义,我们不能从外部擅自说:
这只是随机结果,而诗中所有人都误会了。
那会把作品的神圣世界当成一层可以随意撕掉的包装。
可是,承认神判在文本内部真实,并不意味着人的判断义务因此消失。
恰恰因为裁决将产生死亡,进入神判以前更需要说明:
案件究竟是什么。
谁在为谁担保。
决斗结果有权延伸到哪些人。
若人只需说“神会决定”,便不再努力区分指控与责任,那么任何人类疏忽都可以藏到神意背后。
《罗兰之歌》其实没有完全这样做。
蒂埃里先提出了清楚理由。
加奈隆也先完成辩解。
男爵们公开表态。
决斗不是在没有语言的地方凭空替代语言。
它是在语言无法形成共同结论以后,取得最后位置。
这使程序至少拥有两种不同力量。
一种是认识的力量:
让共同体相信,正义已经被显示。
另一种是终结的力量:
让案件从此不再继续争论。
两者常常一起出现,所以很容易被当成同一件事。
一个裁决已经最终有效,人们便说真相已经完整确定。
一个程序能够稳定共同体,人们便说程序输出的一切都必然正确。
可终局所解决的是:
我们接下来依据哪一个结果行动。
它不一定意味着:
所有可能事实都已经被最充分地知道。
程序可以必须被服从。
仍然可以在历史中被理解、检验,甚至发现它没有区分清楚的部分。
加奈隆案尤其不能说事实全由决斗创造。
他早已在敌营与马西勒合作。
收受礼物。
发誓让罗兰陷入后卫伏击。
又在审判中亲口承认自己策划罗兰的死亡。
因此,蒂埃里获胜并不是从完全空白中制造一个有罪者。
作品已经用大量前文让读者知道加奈隆的背叛。
司法决斗更像是在共同体内部决定:
他的辩解是否能够把这项行为限制为私人复仇。
从这一点看,问题不是“若皮纳贝尔获胜,过去事实便会真的改变”。
而是:
共同体将用哪一种名称组织这些事实,并据此决定惩罚。
名称很重要。
“复仇”让行动主要属于加奈隆与罗兰。
“叛国”使查理曼、后卫军与法兰克共同体都成为受害者。
前一种名称可能允许赔偿、和解或贵族间的另一种处理。
后一种名称则使最严厉惩罚成为可能。
蒂埃里的论证为什么有力量,正因为他指出:
罗兰即便曾伤害加奈隆,也不能在执行公共职责时连同整支军队一起被当作私人偿付。
一项真实私人理由,没有权把所有第三人变成自己的延伸。
这项分辨并不依赖谁更会用剑。
决斗只是使它取得最终公共效力。
皮纳贝尔死后,加奈隆的三十名亲族也被处死。
查理曼询问伯爵与公爵:
这些作为担保的人应如何处理?
众人回答:
一个也不要放过。
他们全部被绞死。
诗说,背叛毁灭自己,也毁灭旁人。
这部分最容易被主案强烈罪责遮住。
加奈隆有罪。
皮纳贝尔主动为其辩护、又在决斗中押上生命。
三十名亲族也自愿作保。
但自愿担保与亲自策划背叛,是否是同一种责任?
一项担保失败,为什么产生全部担保者的死亡?
不能因为制度事先如此规定,就说责任区别不再需要提出。
担保制度并非毫无意义。
如果挑战者失败却没有任何后果,强大家族可以不断用决斗阻止审判。
让亲族共同押上利益,会迫使一方认真考虑是否支持案件,也使裁决真正具有约束力。
在贵族权力分散的世界里,这可能是终结冲突的重要机制。
三十人也不是在毫不知情中被抓来。
他们公开站到加奈隆与皮纳贝尔一侧,以生命保证主张。
可制度功能仍不能自动回答比例。
支持一项错误辩护。
以武力威胁审议。
参与原始叛变。
三者可以都有责任,却未必天然拥有同一种死刑责任。
主犯罪责越清楚,越不应让所有靠近主犯的人只因同属一方便变成同一人物。
加奈隆本人最终被绑在四匹马之间,身体被撕裂。
诗把这写成叛徒应有的结局。
查理曼的复仇债得到偿还。
审判结束。
很快,史诗又转向另一件事:俘获的王后受洗,夜里天使又来命令查理曼投入新的战争。
共同体不能永远停在同一个案件里。
终局使它能够继续。
可继续并不要求读者把整个裁决理解成一块没有内部差异的正义。
加奈隆有罪。
蒂埃里的公共边界论证有力。
皮纳贝尔的威势确实压迫审议。
神判在诗中真实决定胜负。
三十名亲族的连带死亡仍可被单独追问。
这些事实可以同时成立。
谁赢了,为什么就能证明谁说的是真的?
在 Oxford version 的《罗兰之歌》中,答案首先是:
因为双方把争议交给上帝,而上帝通过胜负显示正义。
若删除这项信仰,便没有读懂程序。
但故事仍让人看见,任何裁决都至少需要回答三个层次:
事实发生了什么。
这些事实应怎样命名。
最后由什么机制使共同体不再争执。
司法决斗把后两个层次强力结合。
它决定名称,也决定终局。
却不能因此使第一个层次从此不再需要人的努力。
共同体必须让争议结束。
没有终局,强者、亲族和复仇会让每一个判决重新成为战斗起点。
但能够结束争议的力量,也最容易扩大自己:
既然程序最终有效,所以程序说明了一切。
既然主犯有罪,所以所有担保者承担同样命运。
既然上帝显明正义,所以人此前怎样审议已不重要。
《罗兰之歌》并没有以今天的语言反对这些扩大。
它却保存了足够多的差异,让新的追问有地方落下。
多数男爵因恐惧而沉默。
蒂埃里先用理由说话。
决斗随后给理由以终局。
而三十条生命,又显示终局可以走得比主案更远。
加奈隆的罪没有因为决斗才第一次存在。
决斗让一个共同体最终决定,不能再把整支后卫军的死亡称作两名贵族之间的私人报复。
这一决定有真实正义。
问题只是,程序在完成必要终结以后,仍应知道自己的边界。
它证明加奈隆的辩解不能成立。
不能无需进一步区分,便证明每一位亲族与他是同一个行动者。
让争议结束,是公共秩序不可缺少的能力。
让结束本身不冒充全部真相,则是这项能力必须承受的限制。
文本依据:Oxford manuscript(Bodleian Library, MS Digby 23)系统的《罗兰之歌》结尾,本文主要参照 Dorothy L. Sayers 对 Oxford version 的英译。加奈隆承认谋害罗兰,却以罗兰先加害、自己曾公开宣战为由否认叛国(laisses 272–273,约 3755–3782);其三十名亲族由皮纳贝尔领导,男爵们因畏惧皮纳贝尔而倾向请求赦免,只有蒂埃里提出,即使罗兰曾有过错,他当时仍在为皇帝履职,出卖他已构成对君王的背叛(laisses 274–277,约 3783–3837)。皮纳贝尔与蒂埃里以手套和人质立约,告解、听弥撒后进行司法决斗;查理曼祈求上帝显明正义,蒂埃里最终杀死更强壮的皮纳贝尔,法兰克人视为神判(laisses 278–287,约 3838–3959)。三十名担保亲族随后被绞死,加奈隆被四马分尸(laisses 288–289,约 3960–3985)。本文不与后世押韵版本混写,也不把神判在作品内部的真实性简单改写为随机竞技。